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六种情形

2024-11-28 23:59   广东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会在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双方责任大小,如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无法认定责任这六种。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同背景下,赔偿的比例也会有所区分,分如下情形进行讲解。
第一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100%的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参考: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0赔偿责任)。
第二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100%的赔偿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参考: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0赔偿责任)。

4、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三、无法认定责任的特殊情形

遇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通过诉讼解决责任和赔偿问题。

四、认定事故责任后,如何进行赔偿?
举例:交通事故中,A和B是同等责任,A车维修费用10万,B车维修费用1万,A需要承担自己车辆维修费用的50%也就是5万,以及对方车辆的50%也就是5000元,B承担责任与A同等(车辆损失先由对方交强险承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按责任比例赔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法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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