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作为重要赔偿项目之一,往往也是当事人主要争议的焦点。对于有固定工作的企业员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误工费有银行流水和税单作为证明,举证证明误工损失较为简单;但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个体经营户及农民工为代表的群体,很难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
此时可以换个举证思路,如果受害人在无法举证证明误工损失的情形下,那么可以举证证明其职业及收入,举证证明误工损失和举证证明收入二者不是对立的,二者都可以用来作为主张误工费的证据。举证证明收入状况的思路如下,供参考。
第一步、尝试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先参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低于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则直接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低于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或者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应举证证明受害人具有“工”的能力和收入,误工费的核心在于“工”,如果无“工”/劳动能力则无误工费;只要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获得收入的情形,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其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且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第三步,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的行业。这个相对于举证误工损失的情况,还是要简单很多。
第四步,计算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算公式: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元/天) X 误工期天数。如服务行业受害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从事农业的受害人计算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的年平均工资。
附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供参考学习使用,更多分享请关注本号,That's all,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