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的主要因素是受害人是否因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预期财产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那么现实中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主张高额误工费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根据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误工费的最高标准进行限制,在实践中,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收入减少,且该减少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法院会支持相应的误工费赔偿,不论金额高低。1、举证误工期限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休息时间证明;
2、一般提交劳动合同、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请假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公司考勤记录等。
3、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4、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如果无法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费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费计算转化为公式表达: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无上限)
2、无固定收入,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 X 误工期天数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 X 误工期天数
案例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2022年1月22日,被告赵某驾驶车辆与被告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后,又撞到高某车前方正在摆放警示标志的原告李某,造成李某、高某1、高某2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将高某、赵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其中,因李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双方产生较大争议。经审理查明,原来李某事发前为上海某公司员工,虽误工期短短几月,但误工费经法院依法审核计算高达153459元,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确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从本案看,原告为主张其误工损失,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纳税记录等误工证据,故其主张“高额”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支撑,自然得以支持。案例二:王先生起诉武先生、颜女士和黎先生,称因发生口角,被告三人一起殴打他,致使其头部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头皮裂伤、多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智力缺损、记忆障碍及重度抑郁焦虑等严重伤害。王先生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误工费。“误工费以我每月83333元税后工资为标准,计算13个月零3天的误工期,共计费1094823.21元。对于“百万误工费”,武先生等三人在庭审中不予认可,认为王先生主张的误工期和误工费计算标准都过高,超出了其实际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因伤误工,病休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属合理损失,应获赔偿。关于误工期,因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未果,法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并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确定王先生的误工期为事发当日至定残前一日止。关于薪资水平,结合王先生与其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的生效判决认定,王先生的收入分为基本工资每月5万元及年底薪资399996元,年底薪资非固定收入,需根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故对该部分收入,法院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武先生等三人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损失,并赔偿误工费791300元。
虽然武先生等人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