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如果父母有退休金,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2024-11-16 07:54   广东  
这是一个网友投递过来的问题,直接回复结论:父母有退休金并不能完全排除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仍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是详细观点,供参考。
一、被扶养人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另注意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不作为单独赔偿项目主张。

二、父母有退休金时仍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如下情形:

1、退休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可以主张要求侵权人补足差额。
2、退休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特殊情形:即使父母有退休金,如果退休金不足以维持生活,如父母可能有额外的特殊的医疗、护理需求,这些费用并非退休金能全部覆盖,且确实需要扶养,法院可能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4、生活质量补偿:如果原本依赖子女经济支持提升生活水平,而事故导致这部分经济来源中断,也可主张这部分生活费用。
三、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赔偿标准: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例外: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③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④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总结为计算公式(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伤残系数)

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18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18~60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74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X 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X 伤残系数

四、证据准备:

父母户口本身份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父母的退休金证明、受害人日常给予经济资助的记录凭证、父母的医疗及生活开销证明,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等。

五、总结:

当前老龄化日益严重,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是社会的责任。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在实践裁判说理及法律适用上,都应支持受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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