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两类赔偿项目

2024-12-05 23:49   广东  
交通赔偿分二大类,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失赔偿。下面引用法条简要介绍两类赔偿。

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详细项目及赔偿计算方法,请见此链接:详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表及证据材料准备

二、涉及财产损失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注意:不支持无误工费,不支持车辆受损贬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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