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日,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交通流量大,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会涉及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竞合的情形。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发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后者是基于交通事故侵权导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它们的赔偿依据、计算标准和赔偿主体可能完全不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损害赔偿的,仍然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样,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仍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不因受害人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因此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享有工伤保险停工留薪的同时,仍然可以主张误工费。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黎某驾驶小客车违章停车,刘某驾驶小型货车经过该路段未注意路面安全,与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项某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黎某负次要责任,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项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停工留薪待遇。项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黎某等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项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已被认定为工伤,其领取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仍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故再审改判支持项某关于误工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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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两类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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