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案例|特许经营模式有哪些注意要点?

文摘   财经   2024-10-06 18:55   浙江  

写在前面

特许经营者选择、经济效益、项目融资是特许经营项目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近期落地的特许经营案例,项目采用BOOT方式运作,引入民营企业参股,通过收取水费获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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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任城区二十里铺地表水厂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2.建设地点:山东省济宁市
3.建设内容:地表水厂一期建设规模2万立方米/天,远期规模4万立方米/天。建设内容包括水厂常规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系统,其中地表水厂涵盖絮凝斜管沉淀池、V型滤池、清水池及原水管线设施设备等;生产废水及污泥处理系统涵盖排泥池、浓缩池、平衡池及脱水机房等配套设施;同时新建规模2万立方米/天和规模1万立方米/天的清水管线。
4.项目规模:总投资为13956.4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0616.3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173.96万元(含建设用地费900万元),预备费951.23万元,建设期利息214.93万元。
5.合作期限:特许经营期4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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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范围

包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公司为二十里铺片区内企业提供生产用水服务,为济宁运河电厂提供冷却水用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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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模式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具体运作方式为BOOT。地方政府授权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前期运作及推进,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投资人作为特许经营者,双方签订《初步协议》,特许经营者根据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范围和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公司通过公开出让程序获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并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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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2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特许经营者全额出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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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

除项目资本金外,其余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多元化合法方式筹集,政府方不对本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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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与
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文件精神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要求,本项目属于市政领域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要求民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35%,即项目公司中民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35%
本项目招标文件特别注明,《清单》对第二类项目的规定是针对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应穿透计算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民间资本参股比例。按照关于民营企业认定的参考标准,民间资本参股不低于35%的国有控股企业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单独作为本项目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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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机制

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调价参照地方政策规定,水价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听证、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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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机制

1.回报方式:使用者付费。

2.收益来源:项目公司向用水企业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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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情况

1.中标单位: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恺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2.中标条件:供水价格2.08元/立方米

案例点评




1.特许经营者选择
本级国企参与方面,为保留优质项目资产、获取长期稳定现金流、支持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地方政府及地方国企有较大动力参与本级特许经营项目,但新机制及配套文件明文规定,本级国企只能以政府方出资代表方式参与项目,且不能在项目公司中控股,为保留地方国企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几种运作模式值得关注与探讨:一是政府投资+委托运营模式,地方通过财政资金或专项债完成项目建设,再将项目整体委托给地方国企运营,此模式对地方财政能力及发债额度有一定要求;二是政府直接授权模式,由政府直接授权地方国企负责项目实施,地方国企自筹资金完成项目投资建设并通过运营获取回报,此模式是实践中广泛存在且较为传统的操作方式,对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能力及经营能力有一定要求;三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模式,依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 ),部分地区发布配套政策并通过竞争性程序将市政公共资源授予本级国企经营实施,此模式与特许经营的实施界限以及对新建项目的适用度,有待进一步政策观察及实践检验;四是层级交叉模式,各级地方国企通过交叉持股、层级交错竞标等方式,实现地方保留项目所有权、经营权的目的。本项目充分响应新机制精神,地方国企未参与项目投标,也没有作为出资代表参与项目,合法合规性较好。
民营企业参股方面为避免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挤出效应”,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新机制发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明确将特许经营项目分为民营企业控股类、参股类、支持类三大类。基于经济审查及财务审计风险考虑,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合作方面通常较为审慎,从目前市场上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来看,存在一些明显违规及有合规瑕疵的做法,比如招标阶段未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甚至设置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鼓励民营企业投标但未成功吸引民营企业参与、评标办法为民营企业设置加分条件但无民营企业应标等情形,未来项目在接受巡查审计时可能面临一定整改风险。目前实践中特许经营者与上下游供应商联合、与本地重点企业联合、与行业龙头企业联合等均是较为可行的方式。本项目由央企控股公司与本地民营企业合作中标,且明确民营企业在项目公司中持股不低于35%,充分响应新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精神。
2.经济效益
为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社会资本方经济效益,部分特许经营项目沿用了新机制发布前的保底保收益做法,如政府方在高速公路项目中兜底最低车流量、在水务项目中兜底最低用水量等,此举与新机制提出的“不得承诺保底收益率”规定不符;部分项目通过创设非行业通用补贴、摊销成本纳入运营成本等方式,变相实现补贴建设成本,与新机制提出的“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规定相悖。本项目用水量按实结算,政府方不对用水量进行保底,不对项目进行运营补贴,通过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的方式保障项目经济效益,合规性良好。
3.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特许经营项目能否落地的关键,为获取金融机构支持,部分项目由地方财政违规提供增信,造成新增隐性债务风险,如2024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宁夏某县将地方国企通过特许经营质押获取的融资款纳入财政预算,使得应由企业通过使用者付费偿还的贷款转化成财政刚性支出,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定不符,造成地方新增隐债;部分项目在由地方申请到专项债之后,直转贷给项目公司作为债务性资金使用,与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规定不符。本项目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政府方不对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不涉及地方债券资金使用,满足合规性要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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