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案例|BOO与BOT、BOOT模式有什么不同?

文摘   财经   2024-09-28 22:16   浙江  

写在前面

BOO与BOT、BOOT模式在项目产权、适用领域、经营激励、期满处置等方面有所差异。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近期落地的特许经营项目案例,项目采用BOO运作方式,由省属国企和民营企业联合中标,通过收取污泥处置费获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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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龙口市污泥处置中心特许经营项目
2.建设地点:山东省龙口市
3.建设内容:主要建设一座日处理规模300吨的污泥处置工厂,用于全面处置龙口市的市政污泥。
4.项目规模:总投资为18428.51万元
5.合作期限:特许经营期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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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范围

包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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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模式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具体运作方式为BOO。地方政府授权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前期运作及推进,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投资人作为特许经营者,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者根据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范围和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获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并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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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2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特许经营者全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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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外的资金缺口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若项目公司无法解决,特许经营者需以股东借款等方式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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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与
污泥处置类项目未明确列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范围。从实施结果看,本项目引入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且在项目公司中持股35%,满足清单第二类要求,即“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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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机制

业主单位设置污泥处置最高限价340.37元/吨),实际污泥处置综合单价由特许经营者投标报价确定,运营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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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机制

1.回报方式:使用者付费。

2.收益来源:项目公司向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泥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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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情况

1.中标单位:山东高速湖北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铭创新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中标条件:污泥处置综合单价330.5元/吨

案例点评




本项目污泥处置的服务对象是污水处理厂,收费来源为污水处理厂支付的污泥处理费,实施过程需获取经营性用地,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属性偏弱,适合采用BOO模式。BOO作为特许经营模式中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适用领域不如主流BOT、TOT模式广泛,但在产权归属、经营激励等方面拥有独特优势。
1.什么是BOO?
建设—拥有—运营,属于特许经营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领域的新建项目。政府授权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作为特许经营者,实施机构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双方权责及项目公司成立事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且长期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若政府同意延长特许经营期,原特许经营者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利;若政府不同意延长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者不再享有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同时无需将项目资产移交政府。由于BOO模式私有化程度较高,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需受到协议的公益性条款约束,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产出服务水平,实现项目公益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结合。
2.新机制及配套文件如何规定?
115号文、17号令、特许经营编写大纲是当前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指导性文件,各文件对BOO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明确特许经营模式可采用BOT、TOT、ROT、BOOT、DBFOT等实施方式,未明确是否支持BOO模式。
原文摘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24年第17号令)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BOT、ROT、BOOT、TOT模式,同时预留空间,也支持采用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原文摘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发改办投资〔2024〕227号):明确表明新建项目可采用BOT、BOOT、DBFOT、BOO等方式。
原文摘要:“确定拟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式。新建项目可采用BOT、BOOT、DBFOT、BOO 等方式,改扩建项目可采用ROT方式,存量资产盘活可采用 TOT等方式。”
3.BOO与BOT、BOOT有哪些不同?
(1)私有化程度不同:BOT模式下特许经营者不享有项目资产所有权,BOOT模式下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项目资产所有权,BOO模式下特许经营者长期拥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从项目产权归属方面看,BOO私有化程度最高,BOOT其次,BOT最低。
(2)期限届满处置方式不同:特许经营期限届满,BOT、BOOT模式需将项目资产移交政府,BOO模式则不涉及项目资产移交。
(3)适用领域不同: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政府更倾向采用BOT模式实施,以加强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对于市场化程度高、公益性属性弱、民间资本活跃的领域,政策更支持采用BOO、BOOT模式实施,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4)激励效果不同:BOO对特许经营者激励程度最高,由于长期拥有项目产权,特许经营者有足够动力持续进行设备更新、设施维护及再投资,以维持较高的经营产出水平;BOOT对特许经营者激励程度居中,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项目产权,特许经营者仅在特定时期内有动力对设备设施进行提质改造,以维持较好的运营效率;BOT对特许经营者激励程度一般,由于不拥有项目产权,如项目能满足基本运营收益要求,特许经营者通常不主动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迭代、改造升级。
4.BOO实施过程中有哪些要点?
(1)公益属性:BOO虽然相较BOT类型的项目市场化程度更高、公共属性更弱,但依然需要占用一定公共资源,直接或者间接服务公共用户,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与一般产业投资项目相比,BOO项目的定价机制、产出服务水平通常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标准,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社会经济水平及实际需求给予指导设定。
(2)政府监管:BOO模式下,政府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核心,特许经营者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使命,为保障项目公益性和收益性平衡,需要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管,对特许经营者实施绩效考核
(3)用地获取:项目用地通常属于经营性用地,需要按照竞争性程序进行公开出让,理论上存在特许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获取土地的情况,实践中可采用带条件出让等方式予以解决。
(4)期满处置:特许经营期满,政府可以根据考核情况与项目公司继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继续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也可以终止协议签订,不再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如项目公司不再享有特许经营权,可以自主保留项目资产,也可以与政府、新特许经营者协商,由政府或新特许经营者收购项目公司资产使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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