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女学者班昭为维系家族顺应时代著《女诫》七篇,系统地归列女子的行为纲常,体现夫为妻纲的道理及三从四德。此后该书流入社会,使男尊女卑观念具体化,广泛表现在观念形态及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封建社会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客观社会环境下,起到了维护男人利益与传承作用。直至近代,随着启蒙思想的产生,科学社会的进步,民主主义思想及人权意识的提高,才逐渐打破这一思想禁锢。
民国二十六年《粟氏三修族谱》
家谱对于女性,自然一样充斥着男尊女卑的观念。湖南有一个粟姓家族,对于女性的规范要求,似乎更为全面。他们在民国二十六年修的《粟氏三修族谱》,里面收录了《粟氏三修族谱新增家规》,多达三十条,其中有五条,就是关于女性的。
第十二条,是这样说的:“婚姻为人伦之本,倘有逼嫁悔婚、无端出妇,或恶姑妒媳、恣行凌虐者,由族长、房长责治。或他姓嫌贫爱富、始嫁终悔,及纵女逞刁唆耸改适者,由族长房长邀同公正亲邻理处,恃强不服者禀究。”
第十三条,“出嫁之女逼毙埋冤,或凌辱自尽者,先由房长向彼理论,恃强不理者,然后会同族长理论,或禀究。如实系病故,并无别情,妄行率众滋事者,由族长、房长理处。不服者分别责治或送究。”
这两条,是为了维护家族媳妇和出嫁女儿的权益而制定的。弱小无故虐待被欺,甚至逼出人命,家族要出面解决,包括究官,这当然是必须的,否则蒙冤受辱,无人出头,就没天理了。
而下面两条,把强势的媳妇称之为“悍妇”,却让人感到不适或困惑。
第十四条,族中悍妇无故轻生拚命者,由族长、房长查明,从权治葬。倘女家藉故率众滋扰者,鸣族长、房长理处,恃强者禀究。如系逼伤人命,毒害弱媳者,由族长房长送惩。
第十五条,族中悍妇有不孝翁姑,不敬丈夫者,由族长、房长严加斥责,倘女家唆耸恃强悍泼者,由族长、房长理处或分别禀究。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悍妇被解释为“凶悍的妇女”,这一解释简洁明了地概括了悍妇的基本特征。然而,悍妇的性格和行为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环境、经历以及个人成长而发生变化。悍妇的特征多种多样,但最为显著的是她们的强势和独立性,包括言辞犀利,行为果敢等。这些女性往往有自己的主见和立场,不会轻易被他人左右。
因此,在封建社会中,悍妇往往被视为异类或叛逆者,是对男权社会的挑战和威胁,故常常受到排斥和打压。《家规》中的这两条,尤其表现得更为明显。
第十七条,则是对孤儿寡妇的保护:“族中孤儿寡妇无恒产者,有时可酌量周济,有恒产者宜设法保全。倘有恃强欺凌谋产覇占者,由族长、房长理处,违者送究。至于寡妇年少家贫无子,须任改嫁他人,不必强留。”
最后一点,比之强逼寡妇非得从一而终的家族,要开明得多。一个家族对女性的态度正好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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