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要提供无障碍格式的标签和说明书了!—解读最新《药管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1)

文摘   2024-09-11 07:4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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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912月,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生效后,配套的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在20225月进行过一次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但一直未公布最终修订稿,目前沿用的版本还是2002年公布的(在20162月和20193月分别进行过两次修订)。

近期,笔者无意间阅读了一份最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SSG)》,此次修订主要是匹配新的《药品管理法》,调整其中不适用的内容。框架结构与药品管理法基本一致,主要围绕药品研制和注册、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描述。

在研读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点——要求持有人MAH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想了想还是不放那张图片了……


02



什么是“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现行版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还是2006年颁布的“局令第24号”,虽然20205月进行过一次修订稿的意见征求,但两者都未出现“无障碍”的表述。

继续查找“无障碍”相关要求,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国正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例如无障碍设施建设(例如盲道、轮椅斜坡)、无障碍信息建设(例如语音、大字、盲文、电子图书)、无障碍社会服务(例如低位服务台、手语新闻),其中就包括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无障碍化。

20239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202310月,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用药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的品种为常用的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

——试点省份为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陕西等省(市)

——持有人自愿申请、分步实施(第一批有657个品种/企业,第二批有102个品种/企业)

——试点方式:持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试点:

1,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大字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与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内容一致,仅部分项目的字体、格式加大、加粗印制。鼓励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

2,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

3,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应当原文引用药品说明书(完整版)的部分项目,只涉及字体、格式的调整,不对内容进行修改。

另外,鼓励持有人提供药品说明书、标签的语音播报服务、盲文信息,满足老年人、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患者的安全用药需求。

可以看出,试点时只是突出了“大字”和“电子”,对于“语音”、“盲文”版则只是“鼓励”。

然而,在最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SSG)》中,相应描述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语音、大字、盲文或者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这意味着,一旦新的实施条例生效,那么持有人就需要提供语音、大字、盲文或者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畅想一下,“大字”和“电子”是适合于“适老化”改革,但是真正要做到“无障碍”改革,例如不识字人士、阅读障碍者、视力残疾人等,是不是要提供“语音”、“盲文”?是否所有产品都要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企业怎么去落实这项工作(比如企业怎么去审核检验盲文版本是否正确,如何防止盲文的磨损)?相应的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需要再明确语音、大字、盲文或者电子版的标准?

试点工作刚启动不到一年,期限不明确。可喜的是,我们能看到部分地区药店所受药品已有大字版说明书,也有扫描二维码的电子版以及语音版,甚至也出现了在包装盒上印制盲文,不过长路漫漫,适老化和无障碍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拭目以待。

国外的“无障碍的标签、说明书”?

在欧洲已经有相应的法规要求——盲文标识(Braille)

比如在Directive 2001/83/EC有这样的要求:

欧盟正在开展采用半结构化格式创建电子产品信息的试点工作,未来预计可实现自动更新通知、访问支持性视频或音频内容以及在线不良反应报告工具等功能。

(本文章来自网友佚名投稿,不代表本公司的立场,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 END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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