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域作为乡里社会最小单位的家庭通常维持二至五代。在封建宗法社会里,家庭在“三纲”“五常”锁链之下,一家之长总理家务,家庭成员表现为支配与被支配。“父慈子孝”“子承父业”“子振家声”“夫唱妇随”“兄友弟恭”是旧时家训。逆爱娇宠、乱伦犯上、冲撞长者、不听父言、不守妇道、忤逆不孝、目无尊长,人皆忌讳。尤其对妇女规定特多。如夫妻间,男称“门外的”、“当家的”,女称“屋内的”、“堂客”。婆婆盛年,媳妇再能干也不能主事。晒衣,女衣不得居上。排位男左(左为上方)女右。来男客,女不坐陪;作客女不上正席。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丈夫死后要“守节”,不得再嫁等等。
近百年来家庭关系逐渐由封建走向民主,旧的家长制基本解体。家居俗规。俗谓“吃不言,睡不语”。临餐,家人不到齐不开饭;盛饭,先长后幼;席位,家中长者居首(常在靠墙僻静处);美食,老小当先,主妇克己。饭碗不能鼓,筷子不能架在饭碗上,一人面前不能摆双杯、双碗、双筷,不添扣碗饭,只有供祖、敬神才这样做。用餐之时,邻里造访,主人只道“有偏”,不让坐,俗谓“吃饭大似官”。公公忌入儿媳卧房,女子忌在堂屋搁铺,床铺忌兜门、当窗而放,旧床草司扔不可烧。住房四周,前不栽桑(谐音丧),后不栽柳(谐和音溜、流),亦不栽桃(俗谓桃有淫乱意)。住房分配与饮食相反。饮食先老人后青壮,住房先青壮后老人。宽大、敞亮、干净少污的房舍属新婚夫妇,稍逊的给成年儿女,当家人又次之,家贫人多的老人一再退居,住披屋、闷子屋和杂屋角落是常事。
父母在,兄弟分家,一般由父亲决定,请舅父主持。人说“天上雷公,地下舅公”。舅公不会厚此薄彼。分家时,如父母另处,田产先提一份给父母再分。所提出的田地由下辈轮流耕种。不另处的父母、儿子、媳妇谁贤跟谁,所提田产随带。儿子无后,祖父从亲子中选定后嗣。未立嗣的长者至生活不能自理时,谁为照料处理后事,田产归谁。过继、立嗣须有房长及伯叔到场,待以写“立约”作为凭证。孤老人在其病危和弥留之际亦以遗书、遗嘱方式交待财产继承问题。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家庭结构逐渐由繁到简,规模也由大到小。分家无田产一项,只分财物。长子、长媳、幼子、幼媳谁最孝顺,老人便跟谁过活。若另起炉灶,则柴、米、油、盐、衣物等,由儿子分担。有责任田的由儿子耕种。有的不另开伙,而“吃零供”(一子供数月)。这类老人的境况大都不好,多子并不多福。解放前,鄂东境内在封建宗法社会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宗族陋习主要有:其一是分宗建祠。清代至民国时期本区建祠风盛行。某些大姓族既建大祖祠、高祖祠,又建族祠、房祠。祠堂建筑样式与庙堂无异。通常正堂两至五幢,偏房一至数列,前殿置司礼台(戏台),上殿置神像,放祖宗牌位。麻城木溪河有名“九房祠”的便是九房共祠的高祖祠。其祠五殿两厢,广七间,规模宏大。宗祠由族长主修,经费一出祖业祖课,一按族中男丁人头抽取。
其二是修谱分辈。修宗谱初兴北宋,明代风盛,至民国时,宗祠林立,宗谱几乎发行到户。新中国成立后前三十年,续谱中断,近年复起。常由宗族各户集资,聘人编修,宗谱告成,有举行拜谱仪式者。其三是房户族规。总理族中事务的称“房户”、“族长”,皆由族中绅士担任。他经管祖产,处理纠纷,主修宗祠、宗谱,主持族祭,并制订族规,束缚族人自由。其四是户族械斗。旧时,乡里、姓氏、户族间不时为争水、山场、草场、渔场、地界或玩灯、唱戏、朝山、庙会、抢道、竞技等事争上风、斗气、骂架,及至演为规模性的械斗。建国前有些地方械斗年年发生。二亲友邻里 亲戚关系 域内亲戚关系与其他地方基本相同,主要有婚育形成的母舅亲、姑表亲、姨表亲和子女联姻形成的“儿女亲”。母舅亲。男女结婚生育,母舅亲戚关系形成,外婆疼外甥,外甥敬舅舅形成传统。若某子虐待母亲,舅舅可当其父面教育、训斥,甚至打骂。外甥遭困舅舅亦全力解救。姨表亲。同胞姐妹生育的子女,形成姨表亲。两家后嗣俗称“二表”、“三表”,亲戚关系一般维持两代,俗称“一代亲,二代表,三代了”。此外,同胞姐妹的丈夫之间的关系,俗称“连襟”,亦有友善者。姑表亲。兄弟姐妹婚后生育子女,形成姑表亲。同姨家亲戚相似。姑表、姨表联姻后,称“亲上亲”。境内原很普遍,一般维持四代。新婚姻法颁布后,“亲上亲”现 象基本消失。儿女亲。男女订婚后,双方父母互称亲家,逢婚丧喜庆、荣辱病痛事,相互贺悼,往为探问,对两家成员另眼相看。此外,还有因立嗣、抚养、求学、结交等形成的亲友关系,俗称“干亲”。资料来源:《黄冈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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