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位女子的地下车位被占,打电话要求挪车,不但被一家老小辱骂,还遭索赔20万。
竟因老人被女子打的挪车电话气住院,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云南的陈女士开车下班回到小区地下车库,准备停车回家做饭,却发现自己车位上停了别人的车。
她看着车牌号还有点眼熟,累了一天的陈女士抱怨了一声,她下车找了一圈也没见任何联系方式。
烦躁的她给物业打电话,但物业却说没有登记这辆车的信息,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打了交警热线。
通过车牌号,才查到车主周某的电话,陈女士电话打过去,还算客气地说:你的车占了我的车位,麻烦你下来挪一下车。
对方简单应了一声就挂断了电话,陈女士等了将近15分钟还是不见人来。
于是陈女士又拨通了周某的电话,语气也没那么客气了:你到底来不来?再不来我就要报警了!
又过了将近15分钟,一群人才从电梯里走出来,走在前面的周某大声说:不就是停了几分钟,催什么催。
听到这话陈女士彻底怒了:你们真不要脸,占了别人的车位还这么理直气壮,怪不得开的车这么破,素质也这么差!
这时候周某的父亲指着陈女士:你这个年轻人怎么说话的?有没有一点人性?我们不就停了一会儿车吗?
周某更是挑衅起来,就是不挪车,气得陈女士直接报了警,直到警察到了,周某才不情不愿地把车挪开。
陈女士本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晚上10点半的时候,周某给他打来电话。
“我爸被你气得高血压犯了,现在在医院住院,你赔钱吧,20万!”
陈女士回怼他:你有病吧?气死了才好呢!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没想到不久后陈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周某以“陈女士言语刺激导致他父亲住院”为由,把她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元。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从法律上来看,刘女士并没有任何过错,她只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采取了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陈女士和周某一家都有过激言论,陈女士的“怪不得开这种破车”和“气死了才好呢”等言论确实不当,但这是在周某及其家人多次挑衅和无理取闹的情况下产生的。
周某父亲的住院可能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陈女士并没有直接引发他的疾病,所以很难认定陈女士的行为与周某父亲的住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父亲本身已有基础病,而情绪激动导致住院,跟陈女士的争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士承担5%的责任,赔偿周某1万元。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表示:骂死人现在好像有连带责任,陈女士应该也赶紧说自己被法官气倒了,胸闷去住院。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