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贷款零首付,福兮?祸兮?
文摘
财经
2024-04-06 16:27
广西
2024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这意味着,自用乘用车贷款比例可达100%,即可以零首付。从银行的角度来说,这几年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资产荒”非常严重,亟需找到能“消化”天量资金的贷款客户。原来的车贷首付比例,似乎已经不能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需求了。参考阅读:《银行为什么愿意做亏本的车贷?》。2017年11月8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即新能源乘用车最低首付比例为15%,燃油乘用车新车最低首付比例为20%。实际上,此前很多金融机构车贷的“实际”首付比例已经低于政策要求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我们知道,现在多数新车的实际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申请贷款时,车价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成交价为准?金融机构如何判断车商提交的车价是真实的?举例来说,指导价为10万元,实际成交价为8万元,如果按照10万元开发票(开发票多交税的问题就不展开讨论了),贷款80%,就是8万元,实际裸车首付为零。商租公司和金租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展业自不必说,即使是汽车金融公司,按照目前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也可以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展业。租赁的“首付”比例并无明确要求,只要金融机构不怕客户逾期,即使“0首付”在政策上也是允许的。按照现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附加品贷款,虽然政策要求附加品的交易必须真实,但对具体的附加品金额高低没有明确规定。多数汽车金融公司都会以附加品贷款的名义,在裸车之外额外给客户贷一笔款,等于变相降低了裸车的首付比例。
国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车辆的附加品贷款,有少数银行为“降低”车贷首付款,会在车贷之外,给客户做一笔纯信用的消费贷款,把部分或全部的首付款“贷”出来,变相降低客户的实际首付款。综上所述,降低首付比例的新政策发布前,很多开展汽车贷款的金融机构已经大幅“降低”了车贷的首付比例。单纯从支付首付款的能力角度来说,首付比例越低,有支付首付款能力的人越多。此前如果客户买燃油新车,除了支付裸车20%的首付款外,还需要支付购置税(约为车价的8.8%),一般还需要购买保险(燃油车约为车价的4%,新能源车保险更贵一些),再加上车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合计需要支付车价35%左右的费用才能提车。现在自用乘用车首付比例可以为零,购置税和保险也可以通过附加品贷款或其他消费贷的方式贷出来,理论上可以真正实现“一分钱不花,汽车开回家”。以后客户买家用车,只有愿不愿意买,没有买不买得起的问题了,等于无限扩大了潜在的购车客户的人数。所以,降低首付比例对车企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2.首付比例越低,同样的车价,金融机构单笔的放款额度更高。当下的金融机构“资产荒”非常严重,降低首付比例对金融机构来说更有利于资金的投放。3.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不考虑逾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投放一笔贷款的成本相对固定(比如查询征信和大数据的费用,审核、放款的成本等,不会随着贷款金额的增加而等比例增长),单笔贷款金额越高,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越低。4.短期内因为贷款余额增加,金融机构的整体逾期率会下降(“分母”变大了)。
通过附加品贷款,的确可以降低客户提车的总体支出,但贷款由几个部分组成,稍显复杂。且因为附加品贷款更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客户的首付,一般不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附加品交易凭证,少数客户可能并不清楚他是否有附加品贷款。甚至有极少数客户,明知有附加品贷款,但放款后恶意投诉,监管部门对客户投诉监管较严,金融机构为了让客户撤诉,不得不做出让步,满足投诉客户的不合理诉求。1.支付首付的能力是衡量客户购买力的重要“砝码”之一,首付越低,杠杆的比例越大,客户逾期的风险越高。低首付会导致一部分没有消费能力的客户冲动型消费,但实际还款能力不足。2.首付过低,如果客户逾期,即使客户愿意配合处置车辆,车辆的残值也大概率不能覆盖贷款余额,导致金融机构损失增加。对骗贷分子来说,首付比例越低,付出的首付款就越少,骗贷的“收益”就越大。所以,首付比例越低的资方,越容易成为骗贷分子的“目标”。①此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汽车金融公司、商租或金租公司等)首付比例更低,商业银行首付相对来说更高,二者形成错位竞争。新政实施后,二者在首付方面的差异缩小,竞争更加激烈;②各金融机构除了打“佣金战”,还会在客户首付比例方面做文章,在竞争的压力下,不断降低首付比例,导致竞争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