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额度动态调整性质认定的裁判观点及对策建议

文摘   2024-11-06 17:50   北京  


作者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李世寅 

广州应用科技学院 李紫馨


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升,由信用卡额度动态调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笔者根据一个司法实践案例对由信用额度调整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提升金融消费者的守约与信用意识、规范信用卡交易秩序有所裨益。



一、关于信用卡额度调整的案例简介与裁判观点



1. 案例简介


2013年,苗某将妻子李某名下的信用卡借给朋友付某使用,同时将该卡的密码告知付某。2013年5月22日,付某到B银行分行申请办理了该信用卡的额度调整手续,将该信用卡额度自1万元调整到20万元。后案涉信用卡发生逾期,截至2016年8月16日,该卡共欠款237 978.27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B银行于2017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苗某、付某连带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237 978.27元,并按照该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银行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



2.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B银行与李某达成的信用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付某在李某未到场且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填写提升额度申请表,代李某签字,并向B银行提交其伪造的虚假材料,B银行在此情况下为李某名下信用卡办理额度提升,从1万元额度提升至20万元。付某与B银行签订的提升额度合同由于并未经李某的授权或同意,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且李某后来并未对该合同效力予以追认,因此该提升额度合同自始无效。B银行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付某提交虚假申请、虚假材料,恶意透支消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一审法院判决付某给付B银行166 584.6元及利息、滞纳金,驳回B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B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将信用卡借给付某,并将密码告知付某,付某使用李某信用卡进行消费是基于李某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对于付某持有李某身份证和信用卡去B银行办理提升额度手续,李某虽称不知情,也未在申请表上签字,但其未能对其身份证让付某持有不是用于提升额度作出合理解释,且在额度变更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也未向B银行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故应视为李某认可并接受付某于2013年5月22日代为申请额度变更的后果,该额度变更对李某依法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一审法院调取及当事人提交的《额度调整申请书》和B银行提交的短信通知记录,付某代为申请的额度调整类型为临时调整,期限不超过60天,调整日为2013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18日。在临时额度到期后,B银行应当依据约定及相关规定,将李某信用卡从20万元的临时额度恢复到调整前1万元的固定额度。但在本案中,案涉信用卡20万元的临时额度到期后,在长达两年左右的时间内,付某仍能在20万元的额度内进行透支消费。对此,B银行并未提供李某再次申请调高额度至20万元的相关证据。因此,在临时额度到期后,对于付某在1万元固定额度之外的消费透支,李某不具有过错,该额度外消费的损失不应由李某承担。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B银行的诉讼请求。


B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曾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有关付某的刑事判决,认定付某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取得李某案涉信用卡,后付某多次使用该卡透支。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信用卡提升额度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付某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取得李某的信用卡,后付某多次使用该卡透支,也即付某以代李某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形式,掩盖其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且实际占有了透支款项,故该案涉信用卡提高额度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由于生效刑事裁判并未认定案涉信用卡透支款项为犯罪数额的组成部分,亦未判令付某向银行退赔案涉信用卡透支款项,故B银行可以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付某返还案涉信用卡透支款项。关于提高额度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再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提升额度合同无效,因此付某非法占有的案涉信用卡透支款项应返还B银行。关于李某的责任承担问题,B银行在付某提交虚假材料,李某未到场签字、授权,事后亦未追认的情况下,将案涉信用卡额度由1万元提升至20万元,且申请表显示有B银行内部审批人员的签字和盖章,因此B银行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李某将身份证和信用卡提供给付某,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付某,对提升额度合同无效及付某持卡透支给B银行造成的损失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向B银行还款后可以向付某追偿。截至2014年5月15日,李某已偿还该信用卡透支款项48 000元,应从其责任数额中扣除。关于苗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因苗某不是信用卡的持卡人和使用人,且案涉信用卡透支款项被付某实际使用,并未用于李某与苗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苗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遂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判令付某向B银行偿还156 047元并赔偿损失;李某对判决第二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付某追偿;驳回B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信用卡额度调整审查要点及对策建议


判断信用卡发卡行额度调整注意义务的边界,必须结合涉案具体交易方式、金额、时间、地点等因素,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涉案合同综合予以评判。法院及银行等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格式条款审查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如果持卡人与银行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违约金及额度调整等重要条款已通过加黑加粗字体作出提示,持卡人也在领用合约中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银行信用卡章程》(已向银行索取并阅读和知悉);已阅读并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若申请并注册成功)的规定”,并签字确认,且持卡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长期使用信用卡的经验,那么其应当明确知悉其在领用合约等材料中签字所会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故法院可以认定银行已经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有关信用卡额度调整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建议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额度调整及与之关联的信用记录、经济能力、消费次数、消费类型、还款情况变化的相关条款,并以加黑、加粗字体等方式取得消费者同意,避免在信用卡领用期间因额度调整或过度透支而引发纠纷。



2. 额度调整种类审查方面


银行信用卡额度具有多样性特征,如信用卡的额度包括消费额度、分期额度、提现额度、现金分期额度、日常透支额度、专享非循环额度、专享循环额度;日常透支额度项下分别有消费额度、提现额度、分期额度、现金分期额度等多种类型。在具体个案审查中,法院应当注意分析甄别银行额度调整的具体种类,结合其专门术语含义,从而在损失的额度范围界定、违约责任分担方面进行衡量,避免发生利益失衡情形。银行方面,也需明确在额度调整时是否履行了告知客户的义务,所调整的额度是否具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是否与客户的资信状况相符合,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 额度调整的通知方式审查方面


虽然个别案例中并未强调银行在信用卡额度调整时有通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出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需要,且由于信用额度调整也会对金融消费者个人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建议银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短信通知、语音电话、书面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金融消费者,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此外,建议银行根据金融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强合规建设,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测试,逐步完善授信策略,既要保护信用卡交易的安全,也要保证信用卡交易的便利。


本文刊于《中国信用卡》2024年第9期
责任编辑:谢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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