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承包人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中钢设备”)和中钢设备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钢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与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唐银钢铁”)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了唐银钢铁发包的退城搬迁项目轧钢工程。
合同签订后,因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中钢设备和中钢设计院已将唐银钢铁诉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支付拖欠工程款;(2)支付利息;(3)确认中钢设备和中钢设计院有权行使法定优先权,就本案所涉工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