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服中心、信访、执行场所等不得拍录的司法实践
文摘
教育
2025-01-23 15:01
北京
在政务公开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监督公职人员执法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执行、听证、庭前会议等场所未经允许,不得拍录,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考量。从法律层面来看,关于在法院内禁止拍录的依据,写了3篇拙作。虽然这些场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庭,但出于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多方面的考虑,类比法庭规则进行管理是合理的。如诉讼服务中心,每天都有大量的当事人前来办理各种事务,工作人员需要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如果允许随意拍录,毕竟在一个人情社会里,一般情况下到法院这事可能并不想让他人知道,如果允许拍录,可能会让其他当事人感到不安。另外,当事人隐私、肖像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容忽视。尤其在信访和执行过程中,很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比如家庭纠纷、个人债务等敏感内容。一旦被随意拍录并传播出去,会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一些商业案件中的执行情况,也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实践中,虽然有法院在这些场所的门上或内部张贴了 “禁止拍录” 的字样,甚至明确要求当事人寄存拍录工具,但效果并不理想。当法警发现有人未经允许拍录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制止、删除拍录内容,最大的惩罚是训诫。但训诫对于当事人来说,毕竟是一种口头的警告,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科技时代的偷拍偷录工具更是让管理难上加难。像水杯、笔、充电宝等日常用品都可能被改装成偷拍偷录设备,这些设备隐蔽性极强,如果没有发现,就根本谈不上制止、删除和训诫。一旦拍录内容被传到网上引发涉法舆情,法院除了忙着处理舆情外,想要对拍摄者进行罚款、拘留,除了庭审活动有明确的规定外,偷拍录其他地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无疑让法院陷入被动。在政务公开的大背景下,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群众有权力监督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对于其他场所的违规拍录行为,法院目前只能暂扣设备、强制删除照片与视频,似乎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对当事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比如当事人在法院大门口讲述自己的案件,法院往往只能当作信访案件处理。一方面,当事人有表达自己诉求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他们选择在法院大门口这样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地方讲述自己的案件,希望引起更多的关注,这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可能会对法院的形象和正常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再来看看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2016 年 7 月 ,公安部曾先后发布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演示视频。在民警执法面对群众拿手机拍摄时,只要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不许强行干涉,而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 “镜头” 下执法。这一规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一线民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也逐渐成为警界共识。在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与维护法院正常秩序如何平衡,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法院可以加强宣传和引导,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禁止拍录的原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通过在场所内设置宣传展板、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让他们明白随意拍录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后果。法院自身也应该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事。除了允许群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监督外,对于群众的监督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反馈。虽然在技术手段上,可以采购更为先进的监测设备,但在人人都持手机这一摄像机的情况下,只有适应阳光下执法,对待拍录问题上重新审视和调整,更新观念。总之,法院要适应人人都有一部摄像机的时代,既要保障司法秩序又要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不是律师没敲过法槌,文中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