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的认定与庭审安检特殊规则

文摘   2024-12-29 16:00   北京  

有些律师小作文对法院做法不满,认为不应对律师安检、不应禁止带电子设备进法庭,是因为对重大敏感案件这个词理解不到位。

结合最高法的关于四类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本文进行归纳整理一下:

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的性质和影响 

重大敏感案件通常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此外,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也被列为重大敏感案件。  

二、社会关注度和影响

如果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那么这类案件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敏感案件。

例如,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案件;

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案件;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如果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或者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案件,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敏感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以及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

四、法官的审判行为

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这类案件也可能被列为重大敏感案件。

例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的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实名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经初步核实确属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的案件;有关部门通过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或者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四、案件的特殊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一些特殊案件适用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

例如,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拟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案件等。 

综上所述,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法官的审判行为以及案件的特殊情况等多个方面。

这些认定依据有助于法院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顺便再唠叨一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

(法[2020]145号)

《通知》主要内容涉及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庭审安全检查、庭审程序和纪律、电子设备使用、重大敏感案件屏蔽网络信号、庭审录音录像管理和查阅、在线庭审秩序、制裁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等问题。

一、专人查看庭审活动。

这一条规定看似可以“垂帘听审”的。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专人实时查看庭审活动、对违反庭审纪律,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提示上报、妥善处理,确保庭审等礼仪庄重严肃、庭审程序严谨完善、庭审方式公开透明、庭审氛围和谐文明。

二、禁止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

看似电脑、手机可以不让带进法庭。

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只限在法庭内哈)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问题,因为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理解不一致,法院认为属于重大敏感案件,而律师认为不是,而这个标准是个原则性标准,法院认为是它也就是了,所以采取一些措施,双方经常发生争议。

三、发现即暂扣、删除拍录内容。

对于未按规定携带或者使用电子设备对庭审内容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传播文字或者音视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待庭审结束后返还。

直播录播在线庭审,或者在庭审结束后传播私自录制的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庭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可以罚款拘留哈),向行为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安检问题,看拟可以对律师安检的。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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