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师发小作文说:“法院应给予辩护人至少十五天的准备时间,以便做好阅卷、收集证据等工作”的法律依据如下:
下面还附有法律依据,结果却是这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那这两条是啥:
小作文说依据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在被告人更换辩护人或者辩护人拒绝继续辩护的情况下,法院应给予新辩护人至少十五天的准备时间。
并附如图依据:
看似该律师小作文只会做倾向性解释,不能这样啊。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这一规定虽然旨在保障辩护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阅卷、收集证据等辩护准备工作,但只是说从休庭之日起的15天,假如休庭后的当天没有委托,而是其后的第10天委托,那新的辩护人就只有5天的阅卷时间,如果第15天委托,那就要看法院心情(工作需要)了。
在实践上,有被临时委托的辩护人,宣称不要求阅卷时间,也被法院拒绝入庭辩护了,直接给架出庭了,因为没阅卷你在庭上说啥啊。
最高法《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第三条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依法应在开庭前3天通知律师以便给予必要准备时间。
再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这些条款确保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代理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庭审,并保障了庭审的公开、公正和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开庭通知的提前时间,即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其中包括代理律师。开庭通知应包含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案由等基本信息,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代理律师)能够准时参加庭审,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对于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这一条款规定了刑事案件开庭通知的提前时间,即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注意哈,这是送达。
代理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会在开庭前三日收到通知,以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与庭审。
在实践中,对于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法院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通知延期审理。
注意哈,对于律师的小作文,尤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看见就算啦。
看戏别入戏!
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