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中第八十八条如何适用并不明确,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现省法院民二庭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请示。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
从舆情的角度,有监测公司专门写了份内参:
内参引用腾云(北京)舆情监测统计:
【网民观点】1.约 45%的网评围绕“历史股东是否需要担责”展开讨论。在小红书平台一项 711 人参与的相关议题投票中,26.9%网民支持“当年为认缴制,不担责”;32.8%网民支持“只要未实缴,一律担责”;37.3%网民支持“要看和债务是否相关”;3%网民持其他观点。
2.约 30%的网评围绕相关法条溯及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3.约 10%的网评为历史股东和律师讲述已目前自己涉及新公司法案件判决和执行情况。
……
看似写得挺专业啦,需要内参者可私信联系哈!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