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律师与法院本应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共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构筑起坚实的法治防线。然而,近年来,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之间的冲突却屡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些冲突不仅损害了双方的职业形象,更如同一把把利刃,无情地刺痛着司法公信力的心脏,使得民众对法治的信任根基也受到动摇。
从河北丛台法院律师被法警殴打,到广西律师立案 “遭撕裤”;从来宾中院禁止带笔记本进入中院,再到 “学力星球案” 中法警对律师喷辣椒水,以及湖北随县法院律师阅卷被羁押事件,每一起冲突都似一记重锤,敲打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这些事件背后,是沟通协调缺失?执法权力滥用,亦或是权益保障虚设?本文将深入剖析这几起典型冲突案例,抽丝剥茧,探寻问题的根源,力求找到化解矛盾、修复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让法治的天平重新归位,闪耀公正的光芒。
二、五起冲突案例详情
2.1 河北丛台法院律师被法警殴打事件
2017 年 7 月 11 日上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的王艳涛律师前往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排队立案。当日立案人数众多,排号秩序陷入混乱,人群纷纷向办案窗口拥挤。维持秩序的法警宣称排号失效,王艳涛律师随着人群前行时,一名法警突然将他强行拉进门内说道 “就是你,再让你闹!” 紧接着,多名法警对其实施殴打后,被戴上手铐押送至二楼被告人羁押室半个小时之久。事后照片清晰显示,王艳涛律师脸部、手部、胳膊肘等部位多处受伤,伤痕累累。他随即前往邯郸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伤后左肩部疼痛。
2.2 广西律师立案 “遭撕裤” 事件
2023 年 6 月 3 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的吴良述律师前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为一起民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申请立案。当日 9 时许,吴良述律师来到立案大厅,接待的女法官称该案不属于青秀法院管辖,吴良述解释无果,遂要求法官按照规定出具收件回执,再遭拒,并被告知 “要收件回执,就去信访接待室要”。在吴良述一再要求下,法官派一名法警将他带到信访接待室。
在信访室内,吴良述律师与法官、法警就案件管辖问题继续沟通,法官仍拒绝出具收件回执,随后法官怀疑吴良述用手机录音,要求检查手机,吴良述坚称未录音并质疑检查的正当性,法警随后强制检查。大约在 11 时 30 分,冲突爆发,一名法警突然伸手抢夺其放在裤子口袋的手机,吴良述紧紧护住不放手,另一名法警从门外进入,从身后勒住吴良述的脖子,吴良述被压制在地,法警用脚将之踩在地上并捂住口鼻制止其呼喊,撕扯其裤子,裤子从腰带处撕裂,手机飞甩出来,屏幕破碎。吴良述身体多处出现抓痕,在检查手机未发现录音之后,他被控制在信访接待室。一直到下午 14 时后,在广西自治区律协和南宁市律协相关领导的交涉下,吴良述才被允许离开。
而青秀区法院通报称,吴良述承认录音录像,法警担心其对审判区域和人员录音录像才要求检查,双方拉扯致外裤脱线。但吴良述律师表示,他在立案大厅并没有 “情绪激动”“大声叫嚷”,只是平和地坚持要求法官按照规定出具收件回执,也没有说过承认对法院录音录像的话,且有观看过监控录像的律师证实其说法,至于裤子是被强力撕破还是 “外裤脱线”,照片中显示的撕裂状况很清晰。
2.3 来宾中院禁止带笔记本进入中院事件
2023 年 8 月 7 日上午,来宾中院对上诉人冯波被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冯波聘请的两位辩护律师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昊宸律师,在开庭前一小时左右到达法院。
安检处工作人员以该案 “重大敏感” 为由,要求对律师进行安检,包括脱鞋安检,并且禁止他们携带笔记本电脑进入法庭。两位律师考虑到庭审即将开始,无奈选择配合安检,安检完毕后,他们反复向工作人员解释,该案案卷多达 600 多本,所有材料均以电子方式存储在电脑内,笔记本电脑是他们必要的办案工具,且在一审、二审此前的开庭中,律师们一直被允许携带电脑进入法庭,足见该案并不属于 “重大、敏感” 范畴,携带电脑理应被允许。但安检人员拒不放行。
在双方僵持期间,二审法庭审判长 8:55 分宣布开庭,此时律师们仍被阻拦在安检处。冯波当庭要求等律师到场再开庭,遭法庭拒绝。随后,在律师们还在安检处与工作人员焦急交涉时,法庭内庭审因律师缺席而休庭。
2.4 “学力星球案”“法警对律师喷辣椒水事件”
2024 年 12 月 25 日,备受瞩目的 “学力星球案” 一审第三次开庭,这本是一场寻求法律公正裁决的庭审,却在法庭外上演了惊人的一幕。当日上午,前来旁听的律师们像往常一样前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法院,准备参与庭审旁听,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与前两次庭审截然不同的严苛安检要求。
法警要求所有旁听人员必须存包、存手机,严禁携带任何电子物品进入法庭。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让律师们深感诧异,他们要求法警出示相关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法律依据。但法警们只是执行命令,无法给予解释。
在双方僵持之际,有旁听律师试图通过手机拍摄取证以留存证据却遭到了法警的强硬阻拦,法警们迅速出手抢夺手机,混乱之中,有律师可能在无意中 “打落” 了一位法警的执法记录仪,另一法警竟直接掏出辣椒水,对着律师们喷射。瞬间,刺鼻的气味弥漫开来,律师们被辣椒水笼罩,眼睛、鼻子、喉咙受到强烈刺激,泪水、鼻涕止不住地流,咳嗽声此起彼伏。
涉事旁听律师王某某回忆道:“我过去要看警号时,法警就直接一甩手说,让你看警号,然后就朝我脸上喷辣椒水,我眼睛睁不开。”
2.5 随县法院律师与法院严重冲突事件
2023 年 9 月 11 日中午 12 时许,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邹林杉在湖北随县法院档案室,正使用高拍仪扫描随县某校校长涉强制猥亵、强奸罪一案的卷宗。法警突然闯入,声称他们违规录音录像,要求检查手机、电脑。万淼焱律师配合地交出手机,然而法警在检查过程中,竟翻阅手机上 8 月份其他案件的卷宗,此举引发律师斥责。随后,法警强行将两人关入羁押室,并扣押手机。在被羁押近两小时后,直至 9 月 11 日 14 时多,两位律师才得以离开法院。
三、法律依据剖析
3.1 律师角度
在河北丛台法院案里,王艳涛律师正常排队立案,却被法警突然拉进门并遭殴打、羁押,违背了律师法中对律师依法执业保障的基本要求。使得律师的人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执业活动被迫中断。
广西律师立案 “遭撕裤” 事件中,吴良述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申请立案,索要收件回执是正当诉求。在信访室内,法警仅凭怀疑就强制检查手机,甚至在拉扯过程中致使其裤子撕裂、身体受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法院依法依规处理立案事宜,法警的过激行为显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来宾中院禁止带笔记本进入中院事件,涉及律师的正常履职工具被无端限制。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法院应为律师出庭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能够充分准备庭审。该案中,律师的笔记本电脑存有大量案件资料,是庭审不可或缺的工具,法院以 “重大敏感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为由禁止携带虽有依据,却阻碍了律师正常履职,侵犯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
“学力星球案” 中,律师们作为旁听人员,一般情况下应被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用于记录、法规查询等辅助性诉讼事务,且在该案前两次庭审已有先例。然而第三次庭审时,法警突然禁止携带电子产品,且在律师要求出示法律依据时,并没有给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敏感”案件审理应禁止携带是产品进法庭的理由,还抢夺手机、喷射辣椒水,这一行为侵犯了律师的人身权利与知情权。
随县法院案中,万淼焱、邹林杉两位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行使阅卷权,法警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律师违规录音录像,就强行检查手机、电脑,翻阅无关卷宗,并将律师羁押,这直接侵犯了律师的阅卷权与人格尊严,违反了律师依法执业应受保护的法律规定。
3.2 中立角度
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司法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重任,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规定,法警有权维护审判秩序。在河北丛台法院事件中,法警在立案秩序混乱时,未能以合法、文明的方式维持秩序,而是滥用职权,对律师大打出手,这种行为背离法警的职责规范,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与司法公信力。
广西律师立案事件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警虽有权制止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行为,但在无证据证明律师违规的情况下,强行采取过度的强制手段,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
来宾中院禁止带笔记本电脑一事,法院在定为 “重大敏感” 案件后未提前向律师充分释明的情况下,便禁止律师携带必备的办案工具,违反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法院应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的要求,使得律师无法正常参与庭审。
“学力星球案” 中,法警在安检规则变更时,既未提前向律师说明案件被认定为 “重大敏感” 的依据,也未在律师质疑时耐心解释,甚至在发生冲突后直接未先警告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辣椒水等驱逐性武器,这违反了法警执法应规范、文明的原则,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警械使用的严格程序规定相悖让公众对法院的执法规范性产生极大怀疑。
随县法院案中,法警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擅自翻阅律师手机上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案件卷宗,侵犯了律师的隐私权与执业秘密权,凸显出法警在执法过程中对律师合法权益的漠视。
四、法院回应对比
5.1 河北丛台法院
在事件发生后的 7 月 14 日,丛台区法院迅速在其官方微博发布 “关于王艳涛律师被侵权的情况说明”,表明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责成院纪检组介入调查,力求快速还原事实真相,展现出对该事件的应急处理速度。从后续处理来看,丛台区法院积极配合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的联合调查组工作,最终对涉事辅警予以清退,给予法警大队大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公开向王艳涛律师道歉,并对其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以实际行动表达了歉意与纠错决心,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受损的司法形象。
5.2 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
事件于 6 月 3 日发生后,南宁市迅速行动,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调查组,6 月 7 日便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法警存在 “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处理较为高效,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联合调查组要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院长也向律师作了公开道歉,表面上有认错态度。但法院坚称法警无伤害故意,与律师感受存在较大分歧。
5.3 来宾中院
8 月 7 日事件引发舆论热议后,来宾中院在 9 日中午便由柳金红院长主动联系王昊宸律师,就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工作失误当面致歉,反应较为迅速,避免舆情进一步恶化。院长不仅致歉,还明确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事件严重性,决定对本案继续开庭审理,对合议庭批评并要求检讨,展现出愿意改正错误、保障律师权利的诚意,后续重新开庭审理保障了律师权利,得到律师一定认可。
5.4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法院
截至目前,在 “学力星球案” 12 月 25 日法警对律师喷辣椒水事件发生后,锡林浩特市法院尚未有公开、正式的回应,无法判断其诚恳度。
5.5 湖北随县法院9 月 11 日事件发生后,随县法院在 9 月 13 日晚发布通告,承认法警行为不当,相对及时地向社会通报了初步调查情况,避免舆论过度猜测。随县县委和该院分别对分管院领导和法警大队大队长、诉讼服务中心涉事工作人员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并承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后续事宜,院长还前往律师入住酒店当面致歉,展现出一定纠错态度。但涉事律师不接受道歉,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反映出法院处理结果尚未完全平息律师不满。
六、第三方介入调查情况
在这几起律师与法院的冲突事件中,第三方的介入时机、处理方式与结果各不相同,深刻反映出此类事件在执法协调层面的复杂性。
在河北丛台法院律师被法警殴打事件里,事件发生后,主要由市委政法委领导,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这一处理路径体现出在当地的司法协调体系中,更倾向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的联合自纠来解决问题。联合调查组的成员单位能够从专业司法角度,全面深入地调查法警执法失当、法院管理漏洞以及律师权益受损等多方面情况,这种内部处理模式旨在高效、精准地还原事实,修复司法形象,避免事件进一步发酵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更大冲击。
广西律师立案 “遭撕裤” 事件发生后,南宁市迅速行动,成立了包含公安局在内的多部门联合调查组。最终认定法警存在 “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并依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在此过程中,公安部门利用其侦查、取证的专业能力,为事件定性提供了关键依据。例如,通过调查现场监控、询问涉事人员及在场证人等手段,精准还原了法警与律师冲突的细节,明确了法警行为的违法性,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法院正视自身问题,推动后续整改措施的落实。
来宾中院禁止带笔记本进入中院事件引发舆论热议后,主要由法院系统内部进行自查自纠,来宾中院柳金红院长主动联系律师致歉,决定重新开庭并对合议庭进行批评检讨。在此过程中,法院以自身纠错的方式,快速平息舆论风波,保障律师权益。
“学力星球案” 中,法警对律师喷辣椒水事件发生后,律师们在 12 月 28 日收到公安局出具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派出所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19 年版第二十条规定,认为法警是在法院内为维护正常秩序执行安检任务,属于依法行使执法权,对于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有明确的条文依据,且从管辖权划分来看,法院内的执法行为通常由法警负责,此类纠纷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然而,律师们坚称警方的做法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法警使用辣椒水这一具有较强攻击性的手段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过度执法问题亟待调查。
随县法院律师阅卷被羁押事件初期,随县法院在 9 月 13 日晚发布通告,承认法警行为不当,县委和该院已分别对分管院领导和法警大队大队长、诉讼服务中心涉事工作人员作出停职检查决定。
七、案例共性探究
7.1 冲突根源
综合这些案例来看,安检环节、沟通交流以及规则执行层面的问题成为冲突频发的关键因素。
沟通不畅贯穿于各起冲突始终。法警与律师之间仿佛隔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当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法警出示相关执法依据时,法警往往因知识的局限性,未能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可以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法庭给予及时解释,单纯机械地执行命令,甚至以强硬态度应对,致使矛盾迅速激化,沟通彻底陷入僵局。广西律师立案 “遭撕裤” 事件中,律师与法官、法警就立案管辖、手机检查等问题沟通时,法警未能理解律师合理诉求,强行检查手机,导致冲突爆发。
执行规则前后不一致无所适从。像在 “学力星球案” 以及来宾中院案里,前序庭审已然形成相对固定的安检模式,后续庭审却突然变更规则,这种出尔反尔的行径让律师们深感自身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来宾中院案中,之前开庭允许律师携带笔记本电脑,二审时却突然以 “重大敏感” 为由禁止,且不顾律师解释与被告人诉求强行开庭,让律师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极大怀疑。
7.2 权益受损表现
在这些冲突事件中,律师的人身权利与执业权利屡屡遭受侵害。
人身权利方面,律师们遭遇了殴打、撕扯衣物、喷辣椒水等暴力行为。王艳涛律师在河北丛台法院被法警殴打并羁押,脸部、手部等多处受伤,身体的伤痛伴随着精神的屈辱,使其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深的质疑;吴良述律师在广西立案时,不仅裤子被撕烂,手机屏幕破碎,身体多处出现抓痕,还被长时间控制在信访接待室,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律师们在立案、阅卷、庭审等关键环节无法正常履职。在来宾中院案里,律师因被禁止携带笔记本电脑,眼睁睁看着庭审结束,辩护权被剥夺;随县法院案中,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却遭法警羁押,手机被扣押;“学力星球案” 中,律师作为旁听人员,因质疑安检规则而拍照取证之际便被法警抢夺手机、喷辣椒水,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冲击。
八、案例差异洞察
8.1 事件起因差别
各起冲突事件的导火索分布在立案、安检、庭审等不同环节,呈现出多样化的矛盾触发点。
河北丛台法院事件源于立案现场的混乱无序。当日立案人数众多,排号秩序失控,法警在维持秩序时未能依法依规行事,将怒火发泄在正常排队的王艳涛律师身上,以排号失效为由强行拉拽、殴打律师,其根源在于法院对立案秩序管理不善,法警执法素养欠缺。
广西律师立案 “遭撕裤” 事件聚焦于立案材料接收与手机检查环节。吴良述律师因案件管辖问题与法官沟通不畅,索要收件回执遭拒后被带至信访室。在此过程中,法官怀疑律师录音要求检查手机,法警强制介入。
来宾中院事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庭审安检规则。对于冯波案二审开庭,法院安检处仅凭“重大敏感”理由,禁止律师携带存有大量案件资料的笔记本电脑进入法庭,且在律师依据前序庭审惯例据理力争时仍拒不放行,审判长还不顾被告人及律师诉求提前开庭,凸显法院在庭审保障环节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漠视。
“学力星球案” 冲突起始于安检规则的突变。前两次庭审律师能正常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第三次却突然被严禁携带,且法警无法提供合理依据,在律师质疑并试图取证维护知情权时,法警使用辣椒水造成恶劣影响。反映法院在重大敏感案件认定及安检规则调整上缺乏透明度与提前告知机制,致使律师陷入规则不明的困境。
随县法院事件则是在律师阅卷环节爆发冲突。万淼焱、邹林杉两位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档案室扫描卷宗时,法警毫无证据地怀疑律师违规录音录像,强行检查手机、电脑,甚至翻阅无关卷宗,在律师斥责后将其羁押,这一事件暴露出法警无视律师合法权益。
8.2 冲突形式多样
从肢体冲突到工具使用,从限制行动到剥夺参与权,各起冲突的表现形式差异显著,给律师带来的伤害程度也各有不同。
河北丛台法院案呈现出直接的肢体暴力,多名法警对王艳涛律师实施殴打,持续约五分钟,致使律师脸部、手部、胳膊肘等多处受伤,随后还被戴上手铐羁押半小时之久。
广西律师立案事件演变为激烈的肢体拉扯与控制。法警在抢夺手机过程中,对吴良述律师采取勒脖子、捂嘴、撕扯裤子等暴力手段,不仅导致律师身体多处出现抓痕,裤子撕裂,手机破碎,还长时间将其控制在信访接待室。
来宾中院事件主要表现为安检处的僵持与庭审参与权的剥夺。律师在安检口与工作人员理论无果,被禁止携带办案必备的笔记本电脑,眼睁睁看着庭审在自己缺席的情况下仅 20 分钟就结束,律师的辩护权被剥夺,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学力星球案” 为使用辣椒水的暴力驱散。法警与律师在安检区围绕电子产品携带问题对峙,在抢夺手机、律师反抗过程中,法警使用辣椒水喷射律师,瞬间让律师们眼睛、鼻子、喉咙受到强烈刺激,身体剧痛,精神上遭受惊吓。
随县法院事件体现为非法羁押与权利侵犯。法警强行将正在依法阅卷的两位律师关入羁押室,并扣押手机,近两小时的羁押引发律师对法院滥用职权的控告。
8.3 处理结果迥异
不同案例中,法院的态度以及最终走向存在明显差异,反映出各地司法系统在应对此类冲突时的不同策略。
河北丛台法院在舆论压力下迅速反应,联合多部门彻查,展现出较强的纠错决心。对涉事辅警坚决清退,给予法警大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公开向王艳涛律师道歉并赔偿损失,通过一系列措施一定程度上修复受损的司法形象,律师对处理结果基本满意,及时挽回司法公信力。
广西律师立案事件虽有联合调查组认定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并要求法院赔礼道歉赔偿,但法院坚称法警无伤害故意,与律师感受存在较大分歧。律师不认可处理结果,导致事件持续发酵,使得司法公信力持续受损。
来宾中院在事件发酵后,院长主动致歉,重新开庭保障律师权利,合议庭也进行了检讨整改,以积极的态度回应舆论关切,及时纠正庭审程序违规,得到律师一定认可,后续案件得以妥善审结,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强调主动纠错与程序正义回归。
“学力星球案” 中,律师维权面临困境,警方因管辖权问题不予立案,法院截至目前尚未有公开回应,事件悬而未决。
随县法院在事件发生后发布通告承认法警行为不当,县委和该院分别对分管院领导和法警大队大队长、诉讼服务中心涉事工作人员作出停职检查决定,承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后续事宜,院长还前往律师入住酒店当面致歉,但涉事律师不接受道歉,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将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这反映出法院初步处理措施虽及时,但未能与律师就法律责任认定达成共识,及时化解矛盾,重塑司法权威。
九、深层问题反思
9.1 制度落实困境
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一环,旨在确保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院为了应对案件压力,在立案环节设置各种隐形障碍导致立案拖延。
安检规则本应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安全的有力屏障,但现实中却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安检标准可谓无所适从。甚至扩大安检范围,如因“重大敏感”案件审理而把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纳入禁止携带之列,要能提供充分合理的替代方案,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当前较为混乱的安检现象,容易引发律师与安检人员之间的摩擦,为冲突埋下隐患。
9.2 职业共同体需要互相理解与尊重
法官、法警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本应携手共进,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治尊严而共同努力。然而,在现实情境中,由于各自职责、立场的差异,以及沟通协调机制的不畅,内部矛盾与冲突时有发生。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肩负着公正审判的重任,需在法律框架内权衡各方利弊,作出公正裁决。但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部分法官可能会过于注重案件的审结效率,而对律师的合理诉求回应不及时、不充分,引发律师不满。
法警的职责侧重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安全,以服从命令为首要任务。但在执行任务时,一些法警缺乏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面对律师的质疑,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解释,容易激化矛盾。
律师则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使命,在执业过程中,对法律规则的细节和长托人权利的保障极为敏感。当他们认为当事人或自身权益受侵犯时,必然会据理力争。若此时沟通渠道受阻,又缺乏相互理解与尊重,冲突便一触即发。
这种内部矛盾不仅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更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构建畅通的沟通机制、增进相互理解与尊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亟待解决的问题。
十、规范与保障建言
10.1 制度优化策略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详尽且统一的安检标准操作流程,明确界定各类案件、不同人员在安检时所适用的具体规则。对于电子设备的携带问题,需依据案件性质,如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重大敏感与否等,进行细致分类。同时,要充分考虑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特殊需求,在保障庭审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确保安检规则既严谨又具人性化。
规范执法流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法院应制定严谨的法警执法规范手册,对法警在安检、庭审秩序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职责、权限、行为准则予以明确。要求法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当律师或当事人的质疑时,要能够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做到有理有据。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与法院应协同发力,搭建常态化的律师维权沟通平台。一旦律师遭遇权益侵害,能够迅速通过该平台反映问题,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限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0.2 人员素质提升路径
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核心力量,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研讨活动,使其精准把握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确保审判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法警肩负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安全的重任,其执法水平与职业形象不容忽视。定期组织法警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涵盖安检规范操作、应急处突能力、警械使用规范等课程,提升其业务能力。着重加强沟通技巧培训,让法警学会在执法过程中与律师、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避免因言语不当、态度生硬引发冲突。
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对违规违纪律师予以严肃惩戒,促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执业,以专业、负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共同营造公正、有序的司法环境。
十一、结语
律师与法院之间的冲突,负面影响深远,既损害了律师群体的职业尊严又削弱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又动摇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根基。这些冲突如同一面面镜子,映射出制度在落实过程中的漏洞、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分歧,以及沟通协调机制的严重缺失。
当务之急,各方必须痛定思痛,强化人员素质培育,全方位提升法官、法警与律师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与沟通能力,让每一个司法参与者都能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与捍卫者。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