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的妨害诉讼行为属于法院OR公安

文摘   教育   2025-01-15 00:00   北京  

起因:律师在代理一起案件时,对方旁听席上的亲属向律师竖中指,并冲到审判区扇律师耳光,律师本能还击,手指触碰对方额头。亲属报警后,派出所调查后出具了处罚告知书,认定“殴打他人”而拟拘留五日,律师认为对律师竖中指扇耳光的加害人认定为“被害人”。律师对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和案件的定性提出异议。

律师为此发微博说:“法庭录像清晰证明对方扇邓律师耳光,而告知书却写成了“在脸部比划“;并且”对该发生在法庭上的妨害诉讼行为不属于公安管辖也提出严重的异议“。

这就涉及到公安管辖权的问题,这里不说警方认定对错,单说这一句话,律师认为:“在法庭上的妨害诉讼行为不属于公安管辖”,这就挺那个的了,如果这样的话,为何频频出现律师在法庭上报案的舆情。

为此,俺老朱依法依规进行论证:

一、法庭内非犯罪性妨害诉讼行为由法院管辖先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这说明属于法警管辖啊。再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均赋予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轻微妨害法庭秩序行为的即时处置权,以维护法庭的正常秩序和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二、构成犯罪时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当法庭上的妨害诉讼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公安机关便介入行使管辖权。以扰乱法庭秩序罪为例,《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一旦发生符合上述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以及相关立案管辖规定,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总之,发生在法庭上的妨害诉讼行为的管辖遵循明确的法律规范。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庭审的正常进行;

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管辖权,通过刑事侦查程序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共同构建起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的严密法律体系。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不属于犯罪,应由法院管辖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该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违反该法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因此不视为犯罪行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所以这位律师认为即便因为打人而被拘留5天,也应由法院依法办理看似有法律依据的。

各位有不同意见吗,请跟贴告诉俺呗。

以前,也写过一篇相关文章:

律师法庭内报警、民警出警与法警执法权冲突吗?

看戏别入戏!

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7年。














































老朱舆情
“老朱舆情”,主要发布涉法舆情处置经验个人学术总结,目的助力基层法院管理,所发布内容纯属个人兴趣,与单位无关,特此说明。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