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连写了2篇文章:
这一细节,看似被选择性忽略,细节决定成败,各位知道啥是一面之辞了吧。
各位看看是不是春秋笔法,就是不写这一细节。
因为啥,涉及旁听律师使用手机拍摄取证是违规的,随后才发生法警抢夺手机的。
一、安检处可否拍照
先看依据:最高法(法【2014】第347号文)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这就涉及安检处是否属于诉讼服务中心的问题。
看似这些法院均做了广义解释,安检区属于诉讼中心,那么,依照规定,是不可以拍照的。
对拍照者看似可以暂扣设备、予以删除,并予以训诫。
二、法警是否执法过度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注意,警告无效,只是没见到小作文中有警告字样,另外,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虽然看似违规拍照并未表现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即便要求提供法律条文也并无不妥,毕竟对最高法的规定,律师也有没有关注到的地方,可以理解。
执法规范化,需要提前警告,虽然在抢夺手机过程中出现拉扯行为,但也不至于袭警,律师们不会以身试法的,通常情况下。
三、警方不予立案有法可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2019年版
第二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 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 相应的强制手段。
别拿村长不当干部,法警也依法有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利。
公安局出具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所长、教导员告知我们此案不属于他们管辖。这样理解看似也没有问题,即便过度使用警械也不属于当地警方管辖范围。
过度使用警械也应属于纪检等部门管辖,况且法警也是警察,也同样有执法权啊。
深谙管辖权的律师们也就不必生气啦,虽然对各位深表同情,但俺一介教书匠,也只能如此,依法点评一下而已。
四、过度使用警械问题
既然警方不予立案,这就是结论,那手机应该归还了,这个应该没问题。
俺老朱认为一点并不过分,应处分几位法警,至于是否撤职,那俺就不知道了。
但个人认为,参照过度使用警械的常规做法。
有错就改,善莫大矣。
五、舆情应对建议
这起舆情,由于是律师违规在先,法警执法过度在后,同时存在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理解不一致,法警没能及时出示相关规定也存在不当。
对重敏案件旁听需旁听证或进去旁听需禁带电子设备这都是有规定的,当然,法警接到安检通知,至于依据可能真的不知道。
律师权益受损,虽然向相关部门举报,但存在违规在先问题,一码说一码,对过度使用警械问题,确实应该道歉并处理法警。
发公开通报就不必了,毕竟这起舆情并没有出圈,一出通报一下子就成为全国性舆情了,毕竟都是法律共同体,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归还手机时口头道歉也罢。
处理法警也悄没啦声地内部处理下呗,按舆情发酵的三天规律,这也就过去了,一公开处理也会引发舆情。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