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文,作为舆情的一种,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从最高法规定的角度,逐条进行点评,不妥之处,请各位指正哈。
25日10时许,笔者联系到两位受伤的旁听律师。据其讲述……法警对四位旁听律师采取了喷辣椒水等措施。
点评:这小作文不是律师所发,是自媒体博主所发,看似规避了律师不知发小作文的规定,但是,这一种转述好像也是不允许的。
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2021年10月15日)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三)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旁听律师李普(化名)称,他从外地赶至某特,参与旁听一起备受争议的刑案庭审。“今天法院安排了两个通道,一是律师通道,一是旁听人员通道,两个通道都需安检。最开始,法警要求所有律师必须安检,被辩护人拒绝。后来主审法官下来沟通,律师才进入法庭。”
当李普和其他旁听律师试图进入法院时,却被法警告知,“所有旁听人员都需存包、存手机、不得携带任何(电子)物品进入法庭。”
旁听律师要求法警出示相关依据,“来了一个法警队的领导,说根据他们的规定,律师也得安检,不允许携带包、手机。一律师要求出具书面文件规定,对方拒绝。”
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法[2020]145号)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
对不得带入法庭物品提供寄存服务,集中保管。
点评:安检没毛病啊,关键是对检察官是否也进行了安检,从上下文上看,看似属于重大敏感案件,不让带手机好像有依据。
律师应该知道这个规定,要求出个书面文件就显得多余了。
李普称,现场的旁听律师遂使用手机拍摄取证,随即遭到数名法警抢夺手机。
点评,从行文上看似在安检的地方律师要拍照,安检的地方能否拍照,如果属于诉讼服务场所,也是有规定不允许拍照的。
最高法(法【2014】第347号文)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看似法警是可以制止拍录行为,只是这点真有点说不清楚,是不是属于诉讼服务中心。
“我和王某某律师正要制止法警的违法行为,也被法警围起来。之后,我们四个人(旁听律师)在安检大厅被法警轰出来。”
点评:如果不接受安检,又不属于本案代理人,如果检察官也安检了的话,又是不公开审理,或者不允许旁听或没有旁听证,给轰出来也并非不可。
期间,连同李普在内的四位律师被锡林浩特市法院法警采取了喷辣椒水等措施,“有三位律师是最严重的,都是左右眼(被喷辣椒水)。还有两位律师手机被抢了。”
北京律师蓝泉(化名)也是上述被喷辣椒水的当事人之一。其表示,“整个事件(喷辣椒水)发生的非常之突然。”
点评:法警在维护安检秩序时,是否可以采用这种警械或喷辣椒水,确实没看到禁止性规定,或超出权力范围的规定,知道者跟贴告诉我呗
“我们在跟法警理论能否带电子产品的问题。”
上文已经说了,对重大敏感案件是可以不让带的,有最高法的明文规定,只需点评这个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即可,跑题了哈。
随后,蓝泉遭到法警驱离,期间被喷数次辣椒水,……事发后,她们已报警,派出所已处警处置,“110出警后先将律师送往医院治疗,现在去派出所,要去做笔录了。”“我过去要看警号时,……我眼睛睁不开。”
点评:这些细节看似很吸引眼球,只是本文是讨论相关规定,法院做法是否有法可依,故而略去。
对此,笔者致电法院咨询此事。接线人员表示,……,律师人员进入法院无需安检,“免检。”
点评:是这样,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安检,如果法院要安检,并且对检察人员也同样待遇,无可厚非。
司法实践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一般允许旁听人员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
点评:一般允许,可这起案件要是被法院认为是重敏案件是可以禁止的。法院做得没毛病啊,这小作文可以说是很中立的。
据悉,上述刑案即是此前备受关注的“学力星球案”……
点评:应讨论其是否为重大敏感案件,从其表述上看,定性为重敏案件看似没毛病。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