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第三篇判决书所确认的干预司法篇,再来一篇裁定书认定的(2021)青2801刑初90号,中院副院长受贿的现形记。
可能有些读者认为总发这多没意思啊,但愿本号能让那些没有舆情意识,没有意识形态意识的法院警醒。
市检指控:2015年、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赵华清任中院副院长时,收受彭某1(另案处理)以拜年为由给予的金条2根、黄金饰品1件。
经鉴定:金条及黄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964万元。2015年6月6日,被告人赵华清收受彭某1给予的人民币39万元,受彭某1请托,让其到省高院向彭某1与林某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主审法官杨某(另案处理)等人说情打招呼。
2015年10月,被告人赵华清请托杨某对彭某1案件予以照顾,并给予杨某及相关人员人民币共计10万元。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华清收受彭某1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向杨某说情打招呼,次日被告人赵华清给予杨某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的受贿事实:
被告人赵华清任中院副院长期间,明知彭某1在中院有诉讼案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2017年春节,收受彭某1以拜年为由给予的金条2根、黄金饰品1件。
经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字〔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金条价值人民币2.606万元,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5.358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964万元。
2015年6月7日,被告人赵华清在某宾馆收受彭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向杨某(另案处理)行贿。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华清在同一宾馆收受彭某1给予的现金39万元后将其中20万元向杨某行贿。
综上,被告人赵华清收受人民币51.964万元。
法院查明的行贿事实
2015年6月7日、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华清受彭某1请托向承办林某青与彭某1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杨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判决书载明,这些事实,均有相关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华清身为中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964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45万元的事实,且被告人对上列证实犯罪和量刑的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以上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依据。
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各位,看完后,心理上啥感觉,这可是裁定书的认定事实,心理上一下给整得,洼凉洼凉的,一声长叹、这落马的中院副院长,原来如此丑陋,没落马的是啥样……
那么多宣传文案算是白写了,形成的好印象啊,被裁定书一下子来个降维打击,心里真的给整得洼凉洼凉的。
试问:写那么详细,意在何为?公众看到这份判决书,换位思考下,你会是啥印象?
看戏别入戏哈!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理解并跟贴指正哈。
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