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类案件典型案例与法院判决总结

文摘   教育   2024-12-26 08:50   北京  

“小过重罚”指的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施以过重的处罚。以下是俺老朱整理的几起典型的“小过重罚”案例。

案例一:四川宜宾卖菜大姐开采耳店被罚22万元

‌事件概述‌: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因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处罚依据‌: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归纳总结‌:此案中,店主原本靠卖菜为生,因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而开设采耳店,营业两周仅获利500元。处罚金额相对于违法所得显得过高,引发社会争议。此案反映了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应考虑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避免机械执法。

案例二: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元

‌事件概述‌: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被罚款5.5万元并加罚5.5万元。

‌处罚结果‌: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认为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归纳总结‌:此案中,大爷销售的蔬菜总销售收入仅为198元,获利21元,且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处罚明显不当。此案体现了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时的审慎态度,以及对人性化执法的倡导。

案例三:榆林夫妻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

‌事件概述‌: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因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

‌社会反响‌: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督查组认为该执法行为属于“过罚不当”,督促撤销该行政处罚

‌归纳总结‌:此案中,夫妻店销售的芹菜货值较小,但处罚金额却高达6.6万元,显然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此案反映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案例四:福州老农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元

‌事件概述‌: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

‌处罚结果‌:法院认为处罚畸重且程序违法,不予强制执行。

‌归纳总结‌:此案中,老农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及获利均较小,且能配合调查并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宽容态度和对人性化执法的追求。

案例五: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罚4万元

‌事件概述‌: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罚款4万元。

‌处罚变更‌:经检察机关监督,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处理,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归纳总结‌:此案中,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虽违反了相关法规,但考虑到公司及时整改且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原处罚显得过重。检察机关的监督促使有关部门重新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小过重罚”案例往往涉及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过重处罚,这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可能损害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因此,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避免机械执法和“一刀切”。

‌小过重罚案例法院考量:

法律依据与处罚尺度的考量‌:

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具体法律条款的模糊性,以及执法部门在判断是否属于“小过”及如何界定“重罚”时的自由裁量权。

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院尽可能倾向于对处罚进行审慎审查,以避免机械执法和“一刀切”。

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特别是当违法所得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初次违法时,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处罚过重,并裁定不予强制执行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配合与整改情况‌:

小过重罚案例法院判决归纳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小过重罚案件是指因轻微违法行为而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和处罚尺度上争议较大,本文将从八个方面归纳总结相关法院判决案例。

一、法律依据考量

在判断小过重罚案件时,法院首先会审查行政处罚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然而,部分法律法规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例如,福建闽侯县的农民张某因销售农残超标的70斤芹菜被罚款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该处罚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罚款金额变更案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罚款金额。例如,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因进货5斤中有2斤芹菜不合格被罚款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认为此处罚过罚不相当。类似的,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经营饰品销售,因有奖销售活动信息不明确被罚款30万元,后经法院和检察机关调解,最终罚款调整为5万元。

三、从轻减轻处罚案

对于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法院会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安徽、上海、江苏、浙江四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明确将“轻微违法”纳入从轻减轻处罚的范围。对于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违法行为,法院通常也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轻微违法重罚案

部分案件因轻微违法行为被处以重罚,引发社会关注。例如,张某某因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被罚款2000元,远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200元以下标准。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或迎合社会舆论的情况。

五、社会危害评估案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例如,永泰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洗发露不合格,但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查验记录制度,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最终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免除行政处罚。

六、积极配合减轻案

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违法行为人,法院会酌情减轻处罚。例如,在涉及不合格老姜案件中,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最终获得减轻处罚。

七. 初次违法轻罚案

对于初次违法的行为人,法院通常会给予较轻的处罚。例如,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明显实际危害后果的小吃店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八. 行政处罚变更原则

法院在审理小过重罚案件时,会严格遵循行政处罚变更原则。例如,在浙江某县综合执法局对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遂启动监督程序,最终综合执法局重新审查处理,决定罚款1万元。

综上所述,小过重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罚款金额、从轻减轻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情况以及是否为初次违法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行政处罚变更原则,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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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老朱,一介教书匠、专司政务舆情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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