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 | “勿以恶小而为之”:《申报》所见晚清社会欺诈问题研究

文摘   2024-09-20 08:00   吉林  


李玉,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各类欺诈横行无忌是社会诚信意识弱化和理性精神缺失的反映。近代以降,骗术愈益扩大到社会各个角落,危害愈烈。解析各类骗局、揭破各种骗术,不仅可以丰富社会史研究的内涵,而且对于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与防骗能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学界涉及近代中国社会欺诈的研究成果虽然数量不少,但多囿于“陋俗”的视域,当然也不乏专题论述。例如张艳国、任放、刘保昌合著的《骗子的历史》一书(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以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形式对历史上各类行骗手段进行了梳理,进而探讨其背后的文化原因、社会背景,以及对相关骗术的防范措施。从社会角色构成、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传统骗术及其文化透视等角度,揭示骗子的历史发展、文化根源与不良影响。陈锋、刘经华所著《中国病态社会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较为细致地梳理和分析了种种病态社会现象的历史沿革及其防控机制与惩治措施,其中有部分关于社会犯罪的内容。李书纬的《晚清民国众生绘》(中国纺织出版社,2013年)讲述了晚清民国市井生活中的骗子,将其分为江湖骗、僧道骗、婚姻骗、商界骗等几大类。冯伟的《明清社会诓骗现象分析》(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亦从社会史角度分析了明清社会盛行的诓骗媒介与手段,检讨了政、商、学各界的防骗措施,作者虽然征引了不少明清时期的官私文献,但对晚清报刊参考较少,故而对于相关骗局的过程与细节描述有限。此外,涉及近代社会欺诈的论文也不在少数,在此不一一赘述。

前人关于社会欺诈的研究,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明清社会欺诈及招摇撞骗现象的少量研究,多取材于笔记小说及社会教化类读物,叙述时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制约了史实描述的客观性。二是在近代社会生活史的研究中,通常会涉及行骗、讹诈等行为,但缺乏对社会欺诈现象的集中探讨,不利于展示欺诈现象的普遍状况及其社会成因与影响。三是相关论著涉及的个别骗案,都是事后追忆,缺乏现场记录与及时报道,且多为评价性与总结性描述,缺少对欺诈过程的结构性梳理。

晚清时期,随着报纸等新型媒体的产生,作为“新闻”的社会事件可以很快得到报道,受到民众关注。换言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与参与,有助于进一步破除社会事件的传播壁垒,提高其传播速度,扩大其传播范围,使事件的社会效应得以提升。以很容易成为“新闻”(尽管其重要性不一定很高)的各类社会欺诈现象而论,报纸在第一时间的相关报道一方面有助于了解各类骗局的细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社会欺诈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观照。

本文即以晚清第一大报《申报》为视域,充分检索相关报道,以上海为中心,对于五花八门的骗术与骗局,既进行总体梳理,又注重个案分析,俾能对晚清社会欺诈现象的归类及其成因进行综合考察和学理思考。

作为晚清第一大报的《申报》是近代史研究的重要史料来源。该报刊发的大量社会新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包括诈骗在内的社会犯罪活动的现场记录,特别是报道了中国官府和租界法庭对相关违法活动的审判与惩治,记录了受害者与加害者的陈述,有助于我们了解当时各类社会欺诈现象的更多细节。为了完成此项研究,笔者依据《申报》建立了晚清各类社会欺诈现象的案例库,并进行了相应统计,但限于篇幅,不便呈现,尚祈读者鉴谅。


一、晚清社会欺诈现象再分类


社会欺诈的分类有多种,前人也已进行过相应的工作,兹参照近代法学中的“物权”“人身权”(主要是“身体权”与“生命权”)与“名誉权”概念,并结合近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林林总总的社会欺诈现象分为三种:

1.物的欺诈

所谓“物的欺诈”,主要是指以物品为实施媒介及侵夺对象的欺诈行为,包括“掉包骗”“假货骗”“假币骗”等。

“掉包骗”是晚清乃至近代中国一直盛行的骗术之一,亦称“丢包骗”“丢包术”“调包骗”或“掷包骗”,即以假物或次品设法调换或骗抢他人的银钱及货品。欺诈者“掉包”作案以侵害物权为主,欺诈者通常会事先准备好与目标物相似的“道具”,通过分散受害人的注意力,以假充真,进而达到欺诈目的。以较常见的调换他人银钱案为例,作案者必“先见其人银钱若干,用何颜色手方包裹,约略大小几何,必须包成一样颜色、大小、轻重,然后下手”。因此,“物”在骗案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假货骗”是近代中国一种普遍的社会欺诈现象,不法商人或厂商往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导致各种商业纠纷的发生。笔者以当时影响较大的假货事件为例,做进一步说明。

茶叶造假的手段多样。例如江南某地有人专门收购柳叶,“以之掺入好茶,欺骗客商”,以致乡间“偷窃柳叶者层见叠出”。福州府属各乡,“向有不法匪徒,专采摘各种木叶萌芽,造作假茶,搅和渔利,迭次被获”。时人指出,福建茶业之所以衰落,与茶商惯于“作假茶朦混”有直接关系。淡水税务司也反映,“各处茶叶多有掺和茶末、茶梗及假茶之弊”。

“还魂茶”是近代中国一种影响较大的假茶。“夫还魂茶者,以泡残之茶加料重做者也。”据史料记载,此类假茶屡被官府查获。例如,同治十二年(1873),“江海关经税务司拿获做造还魂茶叶四十五包”。江海关税务司在另一次水上行动中,“拿获还魂茶叶二十一包”,“讯系方姓江西人所做,并有粤人雇船装运”,然后顺藤摸瓜,在某出租屋中查获“所储之假茶约有二千多斤”。尽管租界、江海关与上海县官员对“还魂茶”等假茶严加查拿,但终难禁绝。有的茶商公然“在门前晒晾前项还魂茶”。

棉花掺杂现象也较为多见。“内地商贩往往希图小利”,在棉花中掺杂水泥,“以致洋商挑剔,与行销有碍”。为此,农工商部特地奏请制订专门的条例,加以取缔。

在江南等地的漕米运输中,经常发生解米人员与船户合作,“沿途搀水、拼泥舞弊”的情况。即使漕船抵达通州候验期间,亦“每有搀水偷窃等弊”。不独漕米,就连一般粮户、米店、砻坊售卖零米,也多有掺水、掺糠,以图渔利之举。

晚清时期,社会动荡,币制与钱法紊乱,既有旧币制下的银两、制钱和银钱票等,也有新兴的银元、铜元和银行兑换券与外国货币,杂然并存,五花八门,这给伪造钱币的不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晚清的假币主要包括假银元、假制钱、假银票等。值得注意的是,“假币骗”与“掉包骗”有较大的交叉性,折射出复合犯罪的特征。

2.人的欺诈

所谓“人的欺诈”,是指主要以人为实施媒介及侵害对象的欺诈现象,包括“婚骗”“色骗”与人口拐卖等。

晚清“婚骗”“色骗”又可分为“放白鸽”“仙人跳”与“蚁媒”等形式。此类行骗者利用婚姻、美色来骗取钱财的同时,常伴有拐卖人口、卷逃家财等行为。

在“放白鸽”这一骗局中,行骗女性先“嫁”后逃,私卷受害人家中资财,被称为“白鸽高飞”。“白鸽”如果成功逃脱,回到行骗团伙之中,则被称为“白鸽回笼”。有的“白鸽”甚至还会携带父母,以增加戏份,迨时机成熟,则卷财而逃。时人称“此固美人计之最下者也”,但“受其害者实不可胜言”。

在“放白鸽”的骗局中,一般会有“蚁媒”参与。时人称,上海“蚁媒、蠧棍遍地皆是”。有的还欺凌弱女,不啻流氓。据《民立画报》载:“苏州昆山地方,有赵文标者,著名蚁媒也,恶迹之多,不可屈指。某日之夜,纠同流氓数十人,明火执仗,拥至附近王姓家内,撞门而入,将其寡媳自被中拖出,绳索捆绑,用船载至镇上,卖与某姓家,得洋二百元。寡妇哭喊,则将乱絮塞口,持刃恐吓,此等行为,实与强盗无异。”

所谓“仙人跳”,就是“以妇女为囤者,少年子弟误入其中,必尽取其服物,且迫使书借券,或数十千,或数百千,乃始释之”。可见,这同样是一种利用女色骗财的伎俩。因其方法诡幻机诈,受骗者一时难以自知,一旦中计,就连“仙人”都难以逃脱,故被称为“仙人跳”。

晚清的人口拐卖既有利用姻亲、地缘联系的“熟人拐卖”,也有流窜者随机进行的“生人”拐卖;既有个人行为,又有团体作案。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个人拐卖有时也会演变为团体作案。凡系团伙密谋、共同作案的人口拐卖一般过程较长、情节曲折。除了欺骗、胁迫手段之外,拐卖过程中往往还伴有暴力行为,其危害“较甚于寻常拐匪之伎俩矣”。时人描述道:

现在拐徒有即隐于拉车、推车者,每至将昏及夜深时,遇有独行妇女或手携衣包什物唤车乘坐者,上车之后故意行僻静之处,以淆其方向,车中喊误,辄不之听。至无人之处,其人而强则推跌之而取其物,其人而弱则左右突出党与,牵曳以行,或藏于乡,或登舟贩之他处,得价以归。

3.信誉欺诈

所谓“信誉欺诈”,主要是指冒用别人的身份、地位、声望、信誉等,进行社会欺诈,从而获取不法利益。被假冒的对象既有机构,也有个人,其中,各类慈善团体最易被不法分子假冒。各地“假行善以诳骗者”,“托行善之名,为营私之计者,指不胜屈”。

例如陆镛、蒋涌等人成立所谓的“诚济善局”,利用“音同字异”的手法,意在使人与当时上海声誉卓著的仁济善堂相混淆,“或将捐款误投”,从而为其私有。假冒慈善社团者,每天查看《申报》上的赈捐公示:“见有某处某善士屡发慈悲、乐于助赈者,即冒刊各善堂名片,附入捐册,寄往劝捐。”由于信息不对称,“四方之人乌能辨其真假,不觉受其诳骗,慷慨输将”。这些假善堂还雇佣游手好闲之辈,令其到处劝募,金钱到手,按照约定进行瓜分。可见这是一类“既受实惠,又得善名”的欺骗行为,比其他骗术“成本小、收益大”,但其社会危害尤甚。

晚清时期,假冒他人身份与名誉进行诈骗的事例也较为多见。时人称,“假冒职官诳骗财物之案时有所闻”。被假冒的官员上至亲王,下至县令、地保,各个层级均有所见。其中,冒充巡役者尤为常见,他们“托名稽查,藉肆抢掠”。

还有一些身份造假的案例,系不法分子伪造信誉,虚抬声势,以诓人敛财。据报载:

某甲河南开封人,寓京师西河沿旅邸中,衣服丽都,举止挥霍,人固不知其何许人也。一日遨游街巷,与故友某乙觌,友系直隶深州诸生,谋馆不就,落魄无聊,与甲有一面之交。甲望见遽呼曰:“范叔何寒至此乎?”邀之回寓,解衣推食,欢然若生平比。乙谈及近况,甲慨然出六十金助之。从此朝夕过从,交成莫逆。甲因言欲出赀数千金,共图贸易,乙惊为奇遇,辄向同乡友及素识之铺户中传述其事,且时与同游。旁人目甲为季布、石崇一流,人皆乐与投缟纻。未及匝月,赊贷各铺货物积至千金,月初竟于夜间潜渡芦沟而去。乙与同乡皆怅然失色。然海阔天空,已无处觅冥鸿之迹矣。

此案中“某甲”选择时机、选准对象,先出小费,麻痹他人,赢得普遍信任,然后以谎言敛财,最后卷款潜逃,令不少人钱财受损。

晚清时期招商集股成为一种新型的创业方式,有的不法分子遂假冒集股招商委员行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据报载,自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等集股兴办,效应良好,股东历年各获厚利,股票遂大受欢迎,投资认股人群不断扩大。“于是各省绅商富有藏积,咸愿各出其资以入股份,冀将来三倍之利可以坐收。”而不法之人见有机可乘,“乃肆其狡计,或称某局委员,或称某处督办,刊印章程,售卖股票……各省绅商未暇深考,但知他日之可以获利无穷,而不计此日之事有假冒,受其愚弄,以巨资与之。及至觉察,则悔已晚矣”。他们假冒委员,集股骗财,“诳取人之钱财,其害尚小,而其坏国家举办各新政之大局,则其害实非浅鲜”。

此外,商标与牌号假冒也属于“信誉欺诈”。受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商业伦理滞后的影响,近代通商口岸冒牌谋财之风日烈,各类仿冒商标、牌号的指控和诉讼屡见不鲜。虽然有些案件难以遽判是非,但多数系因故意假冒、侵害名誉而起。

除了将近代欺诈现象分为“物的欺诈”“人的欺诈”与“信誉的欺诈”,我们还可以从行为主体(即加害者)、行为对象(即受害者)与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观察、分析。


二、晚清社会欺诈的加害者与受害者


对近代中国各类欺诈活动的实施主体及其加害对象进行梳理与探究,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案例一般不大,社会记录非常有限。不过,既然是“社会欺诈”,我们还可以从社会的角度加以关注。借助媒体报道,虽然不足以还原所有细节,但可以反映出各类欺诈中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大致情况。

晚清各类骗局的实施者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游手好闲,专以偷窃诈骗为生。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不少人是退役兵勇。例如,光绪十三年(1887),《申报》报道:“迩来往返松沪之航船,时有游勇附乘,相机行窃,或以铅饼掉换银洋,船家防不胜防,且亦不敢说破。”次年的一则报道称,皮箱店伙计王源泰向英租界公廨诉称,有游勇前往店买皮箱二只,价洋共六元,“旋见包内之洋皆是铅饼,始忆被掉”。伙计遂追获其人,交捕送案,铅饼呈验。此案发生之后,又有人前来报案,指控了同一人。光绪十六年(1890),在赴沪轮船上缉获盗贼一名,并搜出铅饼及假山石等物,交捕审讯。此人供认:“湖南辰州府人,向曾当勇,铅饼系为‘掉包’之用。”他行窃诈骗是因为被裁撤之后,无事可做。光绪二十三年(1897),常州航船赴宁,“载有甲、乙二客,口操湖南音,伺诸客熟睡,窃取身畔洋银,易以铅饼”。此二人供称:“小人等前在某营当勇,自经裁撤,顿绝生机,不得已而出此下策。”可见,兵勇被裁撤之后,谋生为艰,遂于城市中靠偷窃、诈骗度日,这实为晚清的常见现象。

另外,部分在军营中从事文职工作者,退役后为生计所迫,便凭借自身熟悉军功保举程式的“优势”,从事伪造功牌、官印的活动。如咸丰四年(1854),据私刻印信、伪造功牌案的主犯黄海观供称,其籍隶河南汝宁府,曾在军营充当文职,“嗣因误差革退,驱逐离营”,因“贫难度日”,乃起意伪造功牌,在外售卖获利。光绪十四年(1888)天津西关一带,四名操湘楚口音的旅客自称军旅中人,因旅费不够,变卖其功牌奖札。他们售卖的功牌越来越多,且价格越来越低,令人生疑,终致案发被查。据其供认,皆因贫困,难以度日,故而伪造功牌,“私用油纸摹画两江总督关防,背刻豆腐干上钤印,卖钱花用”。《申报》对此评论道:

发逆扰乱,从军士卒多于蓬麻,外奖亦贱于泥沙,迨承平后,厮养曳翎枝、屠沽被章服,几难偻指数。其遣撤归田者,相与私刻票板,伪造关防,刷印功牌、奖札,骗惑乡愚,卖钱花用,流弊遂不可究诘矣。

除了退役兵勇,在职的胥吏、劣役也会伪造官印,以谋取私利。例如道光年间,内务府职员私雕印信,冒领、冒销各库储银多达三十余次,持续数年之久。胥吏私雕官印,伪造捐照在外兜售,以及伪造文札、手票冒领公款的案件,也不时见诸晚清官报、奏牍之中,产生了极为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晚清骗局多为团伙作案,例如在“掉包”过程中,有的负责现场“掉包”;有的负责转移赃物;有的负责分散受害人注意力,使同伙乘机下手;有的负责“造势”,对受害人施压,促其就范。这类精心设计、团伙合作的骗局还有“放白鸽”“仙人跳”。“放白鸽”是一种复合骗术,往往历时较长,需要多人“出演”。正如时人所说:“无耻之徒,往往串通妇女,假认为姊妹……鬻之远地,迨身价银既到手,则不及一月便私自逃归。”“白鸽”一般为年轻女子,骗局多由夫妻共同出演,或夫导妻演。如“苏人某甲将其妻托人卖与某乙为室,旋即脱逃归家”;蔡阿毛“素行无赖,不齿于乡闾,光绪初曾将妻某氏售与奉贤人某甲为妾。嗣该氏不安于室,私遁回申,经蔡复卖于乌山船户赵锦泉,得洋九十五元。盖即‘放白鸽’之流亚也”。

与“放白鸽”同属“色骗”类型的“仙人跳”也是一种团伙作案。例如宁波青年王某,被人约至茶馆,“先有约五十余岁之妇人在座,遂与闲谈。妇言有一妹……颇饶丰韵”,诱王同往其住处。“突有流氓十余人,蜂拥而进……谓王强奸妇女,势不甘休”。王某不得不掏出身上所有财物,并写下欠条,方得脱身。

可见,这种团伙作案的骗局是以女色为诱饵,还有无赖、拐匪、流氓、地痞等参与其中。其中,“蚁媒”的危害最大,他们不仅参与“放白鸽”“仙人跳”等骗局,还成为人口拐卖的主要参与者。上海滩风月场合的女性,“大都由蚁媒诱拐而来”,且“沪上蚁媒甚多,平日拐诱妇女案件已书不胜书”。

另外,一些偶发、流动的骗局,也多有团伙作案者,甚至还有相当大的“表演”成分,以便引诱人上当。例如,同治十三年(1874)宁波闹市街头,一年逾古稀的老翁顶着烈日背负一少年,众人纷纷责怪后者。老翁称此乃其子,干活跌伤骨头,不能行走,只得由他背负前去治疗,但医药之费尚差许多。老翁边说边哭,围观者均表同情,遂纷纷捐助。老翁得钱后,负少年而去,但未走里许,少年之腿不医而愈,行走自如。“为首诈钱者踵至,与老者瓜分其钱。”

另外,晚清的假茶贩运一般也是多人勾结,团伙作案。例如同治十二年(1873),江海关的水上巡捕曾查获某船户载运还魂茶叶21包,共计700余斤。据船户供称,此项假茶“乃住居租界老闸地方之方姓江西人家所做,系由广东人雇其船只装运”。可见,假茶制售链条较长,销售网络亦较为复杂。

晚清时期,实施社会欺诈者以闲散不良人员为主,相对而言,受害者则遍布社会各个阶层。作为城市弱势群体的店铺学徒或伙计,是“掉包”案的主要受害者。其中,银钱店铺的伙计尤易为“掉包”者盯梢,进而实施诈骗之术。例如,宣统元年(1909)上海裕通钱庄经理王俊明遣学徒王培生至信义银行,以钞票换取洋元,行经河南路、九江路附近,忽被匪徒用“掷包骗术”将洋骗去。同年,法界永兴里信泰报关行学徒陈五章在九江路、河南路转角,被匪用“掷包术”骗去钞票洋元。次年,沪南郎家桥附近德泰小钱庄学徒倪绍钧,在信业银行收取现洋96元,行经山西路,“被匪诱入衖内,用掷包术将洋骗去,迨倪觉察,已不及追捕”。除了钱庄、当铺,其他商贸机构的学徒也容易上当受骗。光绪三十一年(1905),永和纸店学徒王英甫手持洋数十元,道经上海礼查路,被匪徒以铅饼调去。宣统二年(1910),上海南门外仓桥地方某成衣店学徒王某,行经西区小桥之旁,遇二人故意将钞票掷于路上。该学徒拾之,后者随即追来,“竟被将包骗去”。某烟纸店学徒张均昌持现洋数十元,经过上海西华得路,被匪徒以“掷包术”将洋骗去,旋由张报告捕房缉办。不法分子之所以专门对各类学徒或伙计实施“掉包”,一则是因为后者经手钱款,作案后所获颇丰,二则因为后者社会经验有限,较易得手。

古代中国妇女外出活动不多,更缺少社会交往。近代以降,随着城市化与社会化进程加快,女性进城上街,甚至经商务工渐成常态,成为“掉包”案的受害者。晚清上海租界公堂审理的“掉包”案中,女性受害者占比较大。女性被“掉包”的物品主要是金戒指、银手镯、金耳环等贵重首饰。儿童也是“掉包”案的受害群体之一。如宣统元年(1909)沈某用“掷包术”“骗取小孩叶行建之银洋”,此案由包探查获,送租界公堂请究。不过,儿童单独外出的机会不多,因此相关案例数量相对较少见。

就人口拐卖而言,妇女儿童也是主要的受害者。在拐卖儿童方面,以天津为例,“媒贩……相率从事于拐带,除乡间不计外,城厢内外日来所失之儿女实难屈指”。尤其是灾荒之年,人口贩卖现象更为严重。难民走投无路,卖儿卖女或为迫不得已之举,而人贩子往往贱价购贩,使陷入生活困境的灾民更饱受别离之痛。近代上海纺织业日益发展,吸引了大量近沪或外地女工。同时轮船、火车等新式交通不断发展,推动了人口流动,大量女性随之涌入城市。时人指出:“迹其诱拐之方,大率因沪上近年丝纱、鸡毛等厂林立,各需女工给事,其值较之寻常佣工倍之……乡间妇女久困贫苦,被其所惑,未有不欣然乐从者。”

“放白鸽”“仙人跳”等各类“色骗”的受害者则主要是男性。在上海,“非明媒正娶之妻而卷物潜逃者,谓之放鹁鸽……大抵取饱食而飞与鸽囮诱群之意”,“沪上此风层见叠出”。这说明,受“白鸽”之骗的男子不在少数。

关于“仙人跳”的作案过程,时人描述道:

男女协谋,饰为夫妻(亦有出之正确之夫妇者),使女子以色为饵,诱其他之男子入室,坐甫定,同谋之男子以夫之资格,猝自外归,见客在则伪怒,谓欲捉将官里去。客惧甚,长跽乞恩,不许,括囊金以献。不足,更迫署债券,订期偿还,必满其欲壑,始辱而纵之去,谓之仙人跳。

可见,男子一旦中了“仙人跳”之计,就会遭受较大的身心伤害与财产损失。

除前述有特定对象的诈骗外,还有一些社会欺诈行为的侵害流程较长,不良后果的传导机制较为复杂,如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制造、使用假币、劣币,制作、销售假证、假章等。从广义上讲,每一种社会欺诈都有直接与间接两种危害性,直接侵害的是私权利,间接危害的则是公权利。


三、晚清社会欺诈的成因与特点


与自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提倡诚信,甚至将其作为修德的基础。“诚意”是儒学三纲八目之一。《礼记·大学》有言:“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说明“诚”是修身应世的出发点。儒家文化还提倡“利大于义”“以义制利”。重义轻利的价值观无疑会抑制民众的贪念与机心,从而减少社会欺诈。但近代以降,中国士农工商的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流动性加大,加之传统的教化机制渐失效力,导致社会价值观与义利观发生重大变化,趋利心理日益加重,进而影响到民众的道德评判与行为规范,甚至出现“走向中国儒家传统观念的反面”的现象。欺诈者“不务正业,而入于下流”,于是“处心积虑,无非为偷鸡盗狗之计,虽有聪明亦皆误用”,乃至“串骗之术愈出愈奇,奸诈之风越装越巧”。

行骗者固然可恶,但上当受骗者亦不可谓无因,正如《申报》评论所言:“在寻常骗拐之事,诚防不胜防,然苟不存得便宜之心,即奸徒亦无从乘间而抵隙。所谓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也”;“近来人心不古,机械百出,被骗之事层见叠出,而无不由于乘人之弊而抵其隙。苟己无所欲,则虽有诪张为幻者,亦无所施其计焉”。时人针对捐纳骗案指出:“既欲纳捐,又多算计,今日问何处较为便宜,明日问何处更为减省,精益求精,省愈思省,而奸人乃得乘隙而中之矣。”这些评论虽然不能概括所有骗案发生的缘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道出了社会义利观的变化及其与社会欺诈现象多发之间的联系。

社会欺诈在一定意义上是城市“繁盛”的滋生物,也可以说是“城市病”的一种。近代城市快速发展,不良人员亦日益增多,“人烟稠密之处,每多宵小潜伏”。“上海为华洋互市之区,五方杂处,良莠不齐……一切作奸犯科之事,较他邑为尤甚”,尤其是“租界之中,五方杂处,流氓呼朋结党,掉臂游行,易为生财之计,故皆以此为安乐窝”。这种现象同近代城市的人口容量和人口密度增加有着必然联系,“盖居人一多,即品类不齐、良莠不一……房屋愈造而愈多,人烟愈居而愈密,匪类愈聚而愈盛,抢掠愈出而愈众”。

随着近代城市化与城市近代化的发展,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流动的生人社会,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社会格局的复杂性使欺骗行为发生的概率大为增加。时人坦言:“夫骗人之术亦止可施于行道之人,初未识面,亦不知名,然后可以行其术,而不至于败露。若以平日本属同行,向来本所熟悉,而亦欲以骗术相尝试,是真不知分量已。”

近代社会的“欺生”性特征与城乡差距拉大不无关系,大批农村人口“初入城市,尤易受其欺骗”。《申报》关于“乡人受欺”“乡愚受欺”“乡人被骗”“乡愚被骗”的报道,比比皆是,“几于无日无之,书不胜书”。有些骗术“只足以愚弄乡民”,因为“城内人无不立辨其伪”,而进城乡民人地生疏,缺乏经验,且防范能力低,极易成为欺诈的对象。

近代城市街区空间扩展,街巷纵横,结构复杂,这种空间与地理条件往往为欺诈者所利用。据报载,光绪八年(1882),某人衣着华丽,前往安徽安庆马王庙正街某洋药铺,讲定购买洋土两件,计洋14元4角,令该铺伙计持土随其到寓所取洋。“行至天后宫,见一所房屋甚大……乙谓小伙曰:‘土与钱先交我,我即取洋给尔。’”伙计照办,并“在外守候,不见其出,遂大声而疾呼之”。房主询问何事,伙计备述缘由,“始知被骗”。原来屋后小巷“本通文昌宫、小南门等处”,骗子早已借道远遁。

近代城市车水马龙,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闹市街头往往成为各类骗局诈术的多发之地。例如汉口通商之后,每届茶叶交易时节,“洋帮码头水陆人夫动以万计,中有莠民,悉以妙手空空儿窃人于不及觉,几令人防不胜防”。汉口龙王庙、广益桥及汉阳月湖堤、武昌筷子街等处,游人常受掉包之骗;南京水西门、夫子庙一带,“久为剪绺、掉包者之逋逃薮”;九江西门外一带,华洋杂处,人员复杂,尤其是招商局码头,水陆交冲,人烟稠密,“剪绺、掉包之事时有所闻”。

现代交通的发展为欺诈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范围。如“各处妇女之被拐至沪者,远在数百里外,每由轮舶附载而来”。假货的流通范围则更远,如南方起运的漕粮中途被掺水之后,最终供给京师官民食用,而有的劣质茶叶甚至流向国外,形成国际贸易纠纷。

晚清社会欺诈之风日炽,官方难辞其咎。时人曾以茶商掺杂制假为例指出,由于厘税苛烦,官府留难滋甚,致使茶商销售不畅,成本增加,获利为难,不得不借助投机作伪,以降低成本,“其所以搀和者,想必欲价廉而多售也”。还有人分析道:“茶产于内地各山,贩运最为不便,而局卡林立,寸寸抽捐,茶商资本因此益巨,则不得不搀和伪茶,妆点色泽,以求失之东隅,收之桑榆。”针对漕米搀水,有人指出,“自津至通,驳船水脚各项共计不过津钱八十吊而已,而船主一家日用饮食所需,及雇募工食等费,乃至百余吊,将令其枵腹资事乎?抑令其剜肉贴补乎?此所以万不得已、无可奈何而出此搀水之下策也”。阅时既久,船户作假成为惯例,“押运知之,委员知之,粮道、总办无不知之,而仍付诸不见不闻、不一搜剔者何也?盖深鉴夫驳船水手诚有万不得已之苦衷、无可奈何之时势也”。当欺骗作假成为“万不得已”“无可奈何”之举时,或许不仅要谴责造假作伪者,也应反思其所置身的政治与社会环境。

晚清时期,一些下层吏役借势生风,“日与该地绅民往来,恐酒食惩逐于先,苞苴夤缘于后,而招摇撞骗之术遂得行乎其间”。甚至在审案理讼期间“吏胥则舞文也,差役则索诈也,此不诳骗之诳骗,较之诳骗为尤甚”。孔子云:“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官员不法、胥吏弄法,以“欺”制欺,不啻扬汤止沸。晚清官声不良,多有扰民之吏与害民之役。时人以会防、洋药各局为例,指出正因为其“巡丁众多,其中良莠已觉不齐”,所以“匪类即乘此以逞狡侩,假冒巡丁,欺劫乡愚,尤为易易”。可见,在一般人眼中,官场巡丁、差役与社会闲散、流氓阿混无异,为冒官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另外,晚清官场身份管理混乱,也导致冒充官员的欺诈者频现。例如,19世纪下半叶,清政府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为了调动士气,发放“空白札子若干张交于大帅,按有功者而随时填给之,以资奖励,汇案咨部,以便查核”。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大帅一人不能专主其事,遂分于各营变通其法,而各营乃皆有功牌、保札,以为鼓励兵弁之资”。及至战事结束,“各营尚有多余之空白功牌,而不肖之营弁或窃取以转售于人”,“或倒填年月,或影射姓名”,多“以为部中或可欺朦”,于是买者不乏其人。对于这种“真札假人”,官府有时也难以辨别,因为原札内并无年貌、籍贯,三代信息完全空白,任人倒填,“致为人冒充”。后来,有人干脆私雕假印,伪造功牌保札,以图谋利。

中国传统社会素重“名”与“器”,但至晚清时期,社会动荡、礼制崩坏、乱象丛生。以最为严肃的官场身份而言,“居然投标顶替作官,亦有顶戴荣身,夸耀乡邻者,人但见其头衔显赫,而未遑考其由来,则虽注明某年某月某案出力,而其人从未出门,亦无人指摘之”,乃至“欺冒成风”,民众也“全不为怪”。对于各类坑蒙拐骗的犯罪分子,晚清地方官府处罚不严、根究不力。对此,时人一语道明:“地方衙门刑名案件,官幕皆存惮烦之见,每岁徒流以上之罪至多不过二三起,盖枷杖决于有司,徒罪以上即须申详法司,咨选大部覆准而后决,展转需时,动辄有费,故州县不愿多办。”不少官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对犯罪分子“不予深究,薄责而释之。而若辈之气斯益张矣”。时人感慨道:“匪类之众多,匪类之自多也,为之上者,煦妪而噢咻之,不欲以刑威,而欲以德化,于是乎托庇宇下者皆恋恋焉而不忍去,且源源焉而来愈多耳。”从根本上看,这些问题实乃晚清法制与法治之弊所致。

通过检索《申报》,可以发现各类社会欺诈以上海为甚。对此,我们应做理性思考。作为中西交融、汇聚的窗口,上海既是文化、经济发达之地,也是欺诈盛行之所,“撞骗之事层见迭出”,乃至“纪不胜纪”。正如时评所言:

昔中国繁盛首推京师,而念秧诈骗之事以京师为多。今上海之繁盛突过北京矣,故奸诈暗杀之事,亦迭出不穷,几于书不胜书。岂市面繁盛之进步,与罪人作恶之进步,适为一并行线耶?此事颇足耐人研究也。

作者进一步解释道:“繁盛之地各处游手之人往往争集于此,以为得食易也。不知人多而事少,欲靡而物昂,则其生计愈艰,其生计艰则作恶之事乃相因而起。”

以上海为代表的晚清城市化虽然对社会发展产生了强大的拉力,其内部却存在巨大的压力。同时,外国租界的存在造成近代上海等城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如公共租界、法租界、上海县并峙,客观上形成近代上海的“一市三治”,导致行政交叉和权力空白区域的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欺诈现象频发提供了客观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虽是全国性的报纸,但其通讯中心在上海,租界新闻又是其重点报道内容,实际上还存在大量未经官、未见报的社会欺诈现象。因此,我们在判定上海租界治理与社会欺诈关系时,尚须谨慎。


四、结语:社会欺诈与近代中国公共信用的“漏桶”


“公共性”既是西方启蒙思想的核心概念,也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从康德到哈贝马斯,西方的“公共性”理论逐渐过渡到“公共领域”理论,这对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视角、理路与方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虽然对于近代中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概念在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是否适用,以及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具体表现,学界存在着一些争议或不同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近代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成果之一,其实就是城市公共空间的增加,这既包括公共的物理空间,也包括公共的精神空间。公共物理空间的增加不仅扩大了民众的生活领域,而且改变了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条件,大大提升了人们衣食住行的便利性。虽然并非每个人都会因物理空间的改变而受益,但总体而言,城市物理空间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不仅改善了各种生产与生活要素的再生与配置效率,而且对人文特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人文特质既包括思想性的,也包括观念性的,更包括感受性的,从而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影响。意识形态的形成路径通常是由近至远、由低到高,从感受、体验逐步上升到观念、思想,即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近代城市物理空间扩大,使社会容量呈几何级增加,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变为以陌生人为主的社会,传统的相对静态的社会变为流动的社会,传统的农业社会发展成工商业社会。这些变化一方面拓展了社会生活的空间,提高了民众生活的即时性、便捷性与共享性,另一方面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即不良社会现象给民众带来了“公共威胁”。其中,各类社会欺诈现象对城市“公共空间”或“公共生活”的破坏作用就非常明显。套用西方学者研究税收理论时常用的“漏桶”概念,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这一点,即各类社会欺诈现象如同在城市公共空间凿开了一个个“漏洞”,使其公共信用不断流失,从而严重影响民众对城市化的观感与体验。

以上海为例,因各类欺诈等不良社会现象随时而发,随处可见,而令人“裹足不前”,“不敢坦然遵行矣”,甚至使人感觉如同“荆天棘地”。时人谓,各类骗局愈演愈烈,令人生“人心世道之忧”,“而叹世风之坏”,感慨“人情之大异于古也”。由于“骗术百出”,致使“行旅稍一不慎,折耗随之”,故而生“行路难”之叹。特别是妇女儿童等弱势人群,在城市之中遭遇不确定风险的可能性更大,甚至未蒙城市之利,先受城市之害。这些社会不良现象经过媒体的传播,在引发社会关注与同情的同时,也不断加重民众对自身公共安全的担忧,甚至上升为对社会治安、政治制度的负面评价。

此外,近代城市中的商业欺诈现象,也令世人感慨“世道人心江河日下”。各种“讹索诈骗之术愈出愈巧”,“机械变诈之徒日出其诳骗之计”,无非意欲“谋人之财、图人之利”。置身城市之中,随时有损财失利之虞。而近代各类假冒善堂的出现,更使城市这一“公共信誉”遭到破坏。

毫无疑问,近代中国各类社会欺诈问题,在相当程度上瓦解了受害者对城市的信任感,使民众对城市的信任与信心不断流失,对中国近代城市化的效果与城市近代化的质量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9期,注释从略。



责编 | 刘   莉
初审 | 陈家威
复审 | 王艳丽
终审 | 刘   莉



社会科学战线
大型综合性理论期刊《社会科学战线》杂志重点文章、学术信息、刊物目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