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该条表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表明,违约金具有赔偿性,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表明了某些情况下,损失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司法实践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一致。有些法院认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可以同时主张;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违约金已经包含了对损失的补偿,不能再额外要求损失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为例,有的案例支持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追加损失赔偿;而有的案例则强调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替代性,主张二者不能同时获得。
三、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在功能上有所不同。违约金主要具有预定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违约金,提前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既能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行为预期,起到保障合同履行的目的,又能在发生纠纷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从而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而损失赔偿则主要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目的在于填平损害。因此,从这两个功能出发,可以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但从填平原则和禁止获利原则上来看,原则上违约金与法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不可并用。
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中,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实际损失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如若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指向不同利益,则守约方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在指向同一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并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那么受害方可以请求额外主张损失赔偿,但两者相加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但如果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不应再重复主张损失赔偿。
五、结论
综上所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而详细的约定,并在发生纠纷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福进
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等。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及物业管理法律领域。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水文中心、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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