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现象时有发生,这往往会给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梳理停工窝工损失实务认定规则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维护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浅析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实务认定规则,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以供参考。
一、停工窝工损失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第804条之规定,停工窝工损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从而造成停工窝工以及由此给施工单位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二、索赔对象
实践中,施工单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承包人,即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具有承包工程施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二是实际施工人,即借用资质订立施工合同、转包以及违法分包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三类主体。本文将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索赔对象分别予以探讨。
(一)承包人索赔对象
(二)实际施工人索赔对象
1.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的索赔对象
2.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的索赔对象
三、停工窝工损失实务审查要点
(三)相关案例
(二)实务审查要点
1、停工窝工事实确实存在且该事实系由发包人原因导致
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停工窝工事实实际发生。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停工窝工相关的停工通知、监理通知、签证资料、往来信函、会议纪要、施工记录等予以证明停工窝工事实确实发生。
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停工窝工事实发生原因系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常见的停工窝工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2、损失金额的确定
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停工窝工期间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标准的,则从其约定;若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损失数额。实践中,施工单位往往仅提供单方制作的损失统计表、工资考勤表等,由于未经发包人、监理人等项目管理人员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常见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3、发包人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并非任何工作的延期都必然导致工期延误,当某项工作任务发生延迟时,施工单位可以在不同工作界面进行施工调整以避免停工窝工的发生。此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延误施工内容系其施工内容不可或缺的前置性工作、该延误施工内容系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以及现场施工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4、停工窝工事由发生后,施工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发生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基于此,施工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停工窝工事由发生后,已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设备的转移工作等。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合同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停工窝工索赔程序,本文就索赔程序条款的设计提供如下参考:
(二)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当密切关注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施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通过工作联系单、备忘录、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监理人等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索赔,尽量取得上述管理人员的对于该停工窝工的发生原因、停工天数、人材机的数量等客观事实的签字或盖章认可。施工方应当及时保留能够证明停工窝工事实及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以便维权。
(三)自身履约风险防范
在出现停工窝工时,施工单位有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譬如在明确知悉施工会出现停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应当采取措施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施工单位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予以主张;若施工单位未尽到合理防损义务的,则应当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具有周期性长、标的金额大等特点,而停工窝工损失是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问题之一。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各个环节中应当识别风险并及时做好风险防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侯文增 /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建造师,工程硕士,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现担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青岛市住建局法律顾问、青岛地铁集团法律顾问。专注于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工期索赔、及公司法等领域的纠纷处理。
/ 许琦 /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从事建工领域的纠纷处理,熟悉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质量、工期等工程实务,为当事人提供合同审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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