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期刊】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债务加入的认定

职场   2024-09-23 16:57   山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此条款乃是《民法典》所确立的第三人债务加入规则。债务加入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属于一种“增信措施”,然而,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联建、代建、内部承包以及违法发承包等多层法律关系下,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常常基于特定身份及利益关系考量,参与到合同履行事务中,这种现象极为普遍。当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后,第三人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往往会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实践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债务加入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146号

法院认为:关于《诺承》的法律性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债务加入后,除当事人对责任承担方式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同时,第三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本案中,良鹏公司、贤方公司共同向海港公司出具的《诺承》载明“‘海港·江南世家’项目施工以及履行的相关协议,由我二司共同承担一切责任。”该承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要件,而且也体现不出良鹏公司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不属于债的担保。从其内容分析,实为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第三人、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良鹏公司、贤方公司对贤方公司因相关合同履行所生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诺承》的法律性质应为债务加入。


案例二:(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40号

法院认为: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债务承担的两种方式。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按照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即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即债务加入。本案中,武汉城管局虽然于2012年1月17日向高能公司出具了《关于武汉市陈家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欠款支付相关事宜的函》,表示愿意分期向高能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高能公司也向武汉城管局承诺,同意武汉城管局在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200万元工程欠款后,即行撤回对环投公司及武汉城管局的起诉。而武汉城管局在向环投公司出具的《市城管局关于对陈家冲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防渗工程款的拨付通知》中也告知环投公司,其已与高能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承诺因该笔工程款再次产生的一切社会不稳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再起诉、上访、围堵等)均由武汉城管局承担责任。三份函件显示,武汉城管局与高能公司在债务承担上达成过一致意见,其内容包括武汉城管局承诺分三期向高能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武汉城管局也向环投公司承诺承担一切责任,但三份函件中并无武汉城管局承担责任后,高能公司同意环投公司不再在原债务关系中承担责任的记载。武汉城管局虽有加入债务关系的承诺,但也未表示其即替代环投公司在原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地位,高能公司也没有承诺同意环投公司不再承担原债务,因此武汉城管局向高能公司作出承诺的行为应认定为加入到环投公司与高能公司的债务关系中,与环投公司并存承担债务,而非替代环投公司进而免除环投公司在原债务关系中的还款责任,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而非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武汉城管局未能按其承诺履行债务时,高能公司有权要求环投公司或武汉城管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环投公司认为其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债务加入与担保、债务转移的区分。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债的关系承担债务;3、原债务人债务不减免;4、债务人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加入与担保的一个区别为担保需要明确体现“保证”“担保”等意思表示,若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等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另外,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从属性等特征,若第三人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但是又与债务人共同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第三人共同的实际履行行为,一般认定为债务加入。
针对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根据上述案例二可以看出,债务转移必须有“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且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在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意思不明确时,鉴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力以及履行能力存在信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出发,债务人不应轻易地从债务关系中脱离,此时应推定为债务加入。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判断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或者担保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意见,以保障自身利益。


王潇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为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和法律硕士,现担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合同纠纷、公司法等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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