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林瑶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目前主要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受建筑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建设工程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在不同程度上出现恶化,而下半年是建设工程企业发放工资、偿还分包分供欠款的重要期间,部分企业虽就上游欠款诉诸于司法途径,但受限于工程造价鉴定等程序耗时较久,往往无法实现尽快回款。而民诉法关于先行判决的规定为工程企业提前回款、缓解资金压力提供了一条路径,本文拟为工程企业通过该种方式主张权利提供实务检索层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因建设工程案件通常较为复杂,与先行判决的前提条件存在一定矛盾,故建议工程企业在发起先行判决申请之前充分衡量据以提起相关申请的主张是否清晰明确,还应考虑避免潜在超付风险,以便于顺利实现提前回款。
参考资料:
1.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第1版,第709页。
2.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第1版,第130页。
3.报道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9/id/6245476.shtml
4.报道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9/id/6264812.shtml
5.报道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7/id/7413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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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瑶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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