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 “工程总承包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1]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式主要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又称“交钥匙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鉴于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是承包工程项目的前提,本文拟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案例,对EPC总承包单位需要具备何种资质进行讨论。
结论
1、综合我国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规定的发展演变来看,在2020年3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工程总承包并未要求“双资质”,只要求具备单一设计或施工资质即可,换言之,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可以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且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资质,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工程总承包则以双资质为基本要求,即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承包人须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才能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
2、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以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可以推定,具有设计和施工双资质的承包人,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和施工部分,只能自行完成,而不能将其分包给其他单位。
3、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知,法院进行裁判时,适用的是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认定并不要求双资质,发包人与仅具有设计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单一设计资质的总承包方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属于违法发包。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相关规定(按时间顺序)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04.01)
二、设计单位不能辖有施工队伍,也不应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总承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时,只负责勘探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招标、发包、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和试车考核,不直接从事施工,不必领取施工执照。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1993.02.01 实施,2003年2月13日废止】
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有关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总承包任务。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2003.02.13)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2016.05.20)
第二条(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十)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2016.06.16修订)
六、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说明 (三十五)技术条件
9.承担业务范围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业务。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7.02.21 实施)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04.23)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2020.03.01起实施)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实施)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相关司法判例
案例1:(2023)新29民终706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瑞诚源公司与四维公司协商将顺北区块放空气回收项目工程发包给四维公司,2017年8月,瑞诚源公司与四维公司签订《顺北区块放空气回收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进行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工厂总体设计、部分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施工等;2017年3月31日,庆达公司与四维公司签订《新疆顺北区块放空气回收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四维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及钢结构房施工内容承包给庆达公司。庆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载明,其具有案涉工程土建、安装工程及钢结构房施工相应资质。四维公司的《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经营资格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载明,其具有案涉工程总承包相应资质。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件中第(九)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四维公司将其EPC总包工程范围内土建、安装工程及钢结构房等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庆达公司,系对EPC总包工程项下施工内容的合法分包,庆达公司与四维公司签订的《新疆顺北区块放空气回收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驳回庆达公司要求确认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案例2:(2019)粤01民终14501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发电公司、业主)与东方锅炉公司(总承包商)签订《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6炉烟气脱硝(SCR)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粤华发电公司将其#5、6炉烟气脱硝(SCR)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发包给东方锅炉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总价包括设计费,设备材料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技术服务及其他费用。2011年9月12日,第七建设公司与东方锅炉公司签订《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6炉烟气脱硝(SCR)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土建、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东方锅炉公司将粤华发电公司#5、6炉烟气脱硝(SCR)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七建设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东方锅炉公司与第七建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东方锅炉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将施工部分分包给东方锅炉公司,且建设单位粤华发电公司亦予以确认,因此其分包行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违反上述条款第三条规定而无效,系因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虽一审认定合同效力有误,但合同效力并不影响本案双方争议的涉及工程款的结算,故一审参照合同约定处理涉案工程的结算并无不当。
案例3:(2015)冀民一终字第398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主张因原告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将施工工作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首先,建设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包含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而后者仅指整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承包;其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资质,而我国法律并未要求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必须具备设计、施工等多项资质……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只有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才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且本案双方合同第四章亦约定了“承包方负责合同项目内施工单位的选择”。综上,原告及从事机电成套设备批发、技术服务等业务的第三人组成联合体,与被告签订的《35MW节能发电总承包工程商务合同》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总承包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咨询本院司法技术室并征询建设部门意见,相关部门答复称,西子公司资质证书中载明其具有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工程设计资质,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无须再另行申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该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时,可以不直接施工而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无须再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此,凯恒公司上诉主张西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故而《总承包工程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2022)闽02民终1458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17日,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包人)与中联环公司(承包人)签订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站二期工程技术总承包合同。2015年1月15日,中联环公司(发包人)与中亿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将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站二期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中亿公司。中联环公司持有以下资质证书: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资质,该资质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中联环公司持有相应资质证书,中亿公司亦具有相应资质,且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渗滤液处理站二期工程系由中联环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于2014年9月17日与发包人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技术总承包合同》。中联环公司将其中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中亿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签约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中亿公司上诉主张中联环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技术总承包合同》及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1]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二条第(一)款。
朱晓晴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资并购、公司治理,从业以来曾为青岛市多家大型国企、央企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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