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常常引发争议。此类问题不仅涉及合同双方的利益分配与法律责任,还牵涉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与合同条款的准确理解。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司法裁判的实务操作以及理论分析的角度,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
问题的提出:出现“清单漏项”问题的责任
划分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规范》)的规定,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负有确保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的法定义务。规范第4.1.2条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6.1.4项也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由此可见,因清单错误或遗漏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原则上由招标人承受。
在此基础上,第9.1.1条列举了多种应当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包括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等。该条文强调了在发生合同约定外的实际施工情况下,合同价款应予以合理调整。故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工程量偏差时,发包方与施工方一般而言会分别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相应工程量,同时以签证形式确认最终批价。由此产生的清单漏项的风险应当由招标人承担,漏项部分价款以签证形式确认,原合同总价相应进行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事先确定合同总价的情况,而固定总价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合同价款一般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作调整。《13版清单规范》2.0.12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以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为依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尽管如此,在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价款作出适当调整,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引发的争议问题,法院的裁判尺度和适用法律的方式不尽一致。以下为两则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
法民终379号
裁判要旨:案涉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但案涉合同价款并非完全不可调整。综合考虑,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银泰公司使用,金义祥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银泰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者与收益方,依公平原则,应就大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义务。故本院对一审法院酌定已完工部分差额中的80%,属银泰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处理意见,予以认可。
在此案中,尽管合同性质为固定总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质性履行的考虑,认定承包方因实际施工量增加所应获得的价款调整具备合理性,从而部分支持了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51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根据其中强制性条文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C款条款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不准确则由××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与该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故不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一审鉴定机构对上述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错误及描述不准确引发的争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的处理方式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明确招标人应承担因清单漏项导致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法院认可了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请求,并依据实际施工量对合同价款作出相应调整,以保证工程价款的公平合理。
以上,固定总价合同发生清单漏项问题,后续若进入审判程序,审理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综合审理后确认对漏项部分实际施工量进行鉴定,确认最终价款后调整原合同额,但存在法院直接按照固定总价合同确认不予调整的风险,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工程款争议可能会产生其他诉讼或时间成本。
三、
理论分析与法律适用探讨
在处理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实际施工的内容及其与法律规定的衔接,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应依据施工图纸进行,则即使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项目,若该项目在图纸中已有体现,也应视为承包方的施工义务。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应根据合同义务履行相关施工任务,若不履行,可能构成违约。
2、公平原则的法律适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实际施工量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以避免合同一方因合同条款的绝对约束而陷入不公平的境地。
四、
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操作与风险规避
在实际工程项目履行过程中,针对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承包方应采取谨慎态度,具体措施包括:
1、合同履行中的沟通与确认:对于清单漏项的施工项目,应通过书面形式与发包方及时沟通确认,将该部分施工内容纳入合同约定范围内,以降低因漏项导致的违约风险。
2、合同调整的法律路径:在发生实际施工量与工程量清单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承包方可通过协议变更、签证等方式确认实际工程量,并据此申请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
结论与建议
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法律责任划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公平原则对相关争议进行裁判。为了有效应对清单漏项带来的法律风险,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对施工范围、清单内容以及可能的变更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沟通与协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贾一文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担任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执业来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合同纠纷、公司法诉讼及与金融不良资产等非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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