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期刊】浅析错误告知负责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行为效力

职场   2024-12-23 15:43   山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若行政机关错误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该行为是否违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目前,实务界以及理论界还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亟待予以探讨与明确。





案例一:(2020)冀04行初8号

本院认为,被告复兴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向张彩霞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中,对本机关存在的信息依法进行了公开,对其它政府信息所存有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行了告知。该《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根据张彩霞的申请,对复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审查后,作出的邯政复决(2019)95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此外,因被告复兴区人民政府本案中作出的《答复书》与所属部门作出的《答复书》确存在矛盾之处,建议复兴区人民政府查明情况后,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二:(2020)冀行终922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复兴区政府虽然向张彩霞作出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对其存在的信息进行了公开,不存有的信息告知张彩霞可向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区分局及其主管部门邯郸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查询。但是,在复议和诉讼中,复兴区政府既未提供其对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的证据,也未提供其向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区分局、邯郸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且张彩霞按照复兴区政府的指引向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告知申请的部分政府信息内容建议向复兴区政府查询,复兴区政府的答复与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亦存在矛盾之处,故复兴区政府对张彩霞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复兴区政府应当在履行检索、调查核实义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性质,依法对张彩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通过分析上述相关案例可知,当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该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对于该违法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进行了说明理由以及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行政机关是否提交检索的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是否提交与告知的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与告知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是否存在内容矛盾等情况。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上述的证据材料,则该行政行为存在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当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其应当说明理由,对于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告知该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一方面,需要留存检索的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需要留存与告知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的证据材料,避免出现先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况,同时应该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 刘芳/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公司治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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