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期刊】争议评审意见的证据性质

职场   2024-12-23 15:43   山东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争议评审意见有着独特且复杂的证据性质,它兼具多种证据特征,以下对其从不同方面进行阐述。




一、争议评审意见属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是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比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可由质量验收报告凭借具体检测数据直接表明;而争议评审意见则是分析质量验收报告、施工记录、材料检测报告等多种资料后作出的综合判断,无法像质量验收报告那样直接证明工程质量情况。争议评审意见属于间接证据性质的原因如下:

1、不能单独证明核心争议事实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合同成立与效力、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等核心争议事实方面,争议评审意见都不能单独证明。例如合同成立生效依靠合同文件证明关键事实,争议评审意见只是分析履行争议;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依靠质量检测报告等直接展示具体指标,评审意见不能直接体现实体质量状况。

2、依赖其他证据来完整证明争议焦点

如确定工程价款时,评审意见需依赖合同计价条款、工程变更签证、材料价格调整文件等直接证据。如固定单价合同纠纷中,要以合同单价结合工程量计算表(其又需签证证明变更情况)来确定最终价款,缺少这些直接证据,评审意见涉及的价款结论将缺乏依据支持。

3、证明过程的推断性和参考性

争议评审意见多是推断性结论,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和听取双方陈述后对争议焦点推测判断。如分析工程质量缺陷原因时是推断性质,主要起参考作用,供法官、仲裁员或调解人员处理纠纷时参考,不会仅凭其认定争议事实成立。




二、争议评审意见属于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如合同原始文本能直接反映合同内容,无中间转述等环节。传来证据则是从间接非第一来源获得,经过传递过程,如合同复印件等。

争议评审意见是评审小组或评审专家直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原始材料、陈述以及调查核实情况作出的。比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专家审查工程合同、施工图纸等原始文件,听取原始陈述后形成评审意见,是对争议事件第一手调查分析结果,未经过类似传来证据的转述或复制过程。




三、争议评审意见属于辅助证据

主要证据直接用于证明核心争议事实,如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直接证明工程质量情况。辅助证据则不能直接证明核心争议事实,而是辅助主要证据证明。争议评审意见属于辅助证据的原因如下:

1、合同文件的主导地位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文件是主要证据。如在判断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约定时,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如固定总价、单价合同等)和支付节点的条款是直接且关键的依据。争议评审意见虽然会涉及工程价款的分析,但它是基于合同文本所确立的计价原则来进行的,不能替代合同文件在确定价款支付这一争议问题上的主要证据地位。

2、事实证明的间接性

争议评审意见通常不能直接证明关键事实。例如工期延误纠纷中,实际进度及计划进度等是证明工期情况的主要证据,评审意见对延误原因分析是基于这些主要证据及双方陈述作出,不能直接展示工期实际情况;工程变更纠纷中,工程变更相关文件是证明变更事实的主要证据,评审意见是对其辅助解读。

3、对主要证据的解释和补充

评审意见可解释合同条款等主要证据,比如解读质量标准专业术语或工程价款调整条件;还能补充主要证据未涵盖内容,比如工程质量纠纷中补充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等信息,完善证据链。

4、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评审意见与其他主要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据链完整性,如工期延误纠纷中配合进度计划、监理日志使证据链更趋完整。在主要证据矛盾时,评审意见能协调解释,提高证据可信度。




四、争议评审意见类似于书证

(一)争议评审意见不属于书证

1、形成时间和目的不同

书证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自然形成的,其目的是记录和反映与合同相关的事实和约定;争议评审意见是在争议发生后,由专门的评审小组针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的,是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并非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实的原始记录

2、制作主体和性质不同

书证制作主体广泛,性质偏向客观事实记载,争议评审意见制作主体是独立评审小组,性质类似专业判断和建议。

3、内容和证明力来源不同

书证以记载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争议评审意见证明力并非来源于其本身对事实的直接记载,而是基于评审小组的专业知识、经验以及对相关证据的综合考量后所做出的专业性判断,不能像书证那样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

(二)与书证的相似性

1、书面载体的相似性

争议评审意见通常以书面报告呈现,有正式文档格式,和书证一样将案件信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记录在纸张、电子介质等载体上。

2、对事实的证明的相似性

书证能证明案件有关事实,争议评审意见也能辅助责任认定,比如在工程工期延误纠纷中结合相关条款和记录分析责任,与书证在责任认定方面作用有相似性。

3、证据提交方式相似

在司法或仲裁程序中,争议评审意见和书证均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当事人可提交评审意见支持主张,方式与书证运用相同。

4、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方式的相似

法庭或仲裁庭审查争议评审意见和书证时,都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符合要求时才能被采信。

(三)在一定条件下类似书证

若双方约定接受评审意见作为解决争议最终依据,它具有类似合同约束力,可以说是合同文件的延伸或补充,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对争议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约定,且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作为辅助证据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五、争议评审意见类似于专家证言

(一)争议评审意见不属于专家证言

1、形成的背景与目的不同

争议评审意见是为及时、高效、低成本解决合同争议,主要是在仲裁或诉讼前促使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而形成的。专家证言是诉讼中为帮助裁判者解决专业难题、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提供的。

2、法律性质与效力不同

争议评审意见一般无强制约束力,双方自愿接受签字后才有合同法律效力。专家证言是属于证人证言,经审查采信后辅助认定案件事实,但本身无直接法律效力,由裁判者综合判断后确定是否采纳。

3、形成主体及程序不同

争议评审意见由争议评审小组按约定或相关机构协助选定专家按特定评审规则程序形成。专家证言由当事人聘请或法庭等指定专家证人按诉讼或仲裁证据规则提供,有严格资格审查、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和交叉询问等一系列程序。

(二)争议评审意见类似于专家证言

1、形成主体及专业性要求类似

专家证言由专业领域专家凭借知识经验分析判断,争议评审意见由有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针对工程专业问题分析评估提出意见。

2、独立性、客观、中立性要求类似

专家证人独立于当事人客观中立提供意见,争议评审组专家也独立于合同双方,站中立立场公正评审得出客观意见为解决争议提供参考。

3、辅助性功能类似

专家证言辅助裁判者理解专业问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争议评审意见辅助当事人和裁判机构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梳理分析争议事项提供参考。

4、目的类似

都是为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涉及的专门性或专业性的疑难复杂问题。




六、争议评审意见类似于鉴定意见

(一)争议评审意见不属于鉴定意见

1、形成主体和程序不同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按严格程序出具,如工程造价鉴定有受理、收集材料等环节。争议评审意见由争议评审组或评审专家按相对灵活程序作出,可灵活安排沟通会议了解诉求等。

2、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同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证明力高,经采信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争议评审意见一般无直接证明力,是专业咨询意见或建议,双方自愿接受达成协议才有合同约束力。

3、范围和重点

鉴定意见重点和范围在于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如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技术或经济问题鉴别判断。争议评审意见涵盖范围更广,涉及合同履行多方面内容,如工程变更争议中除了考虑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外,还考虑工程变更通知或指令的合法性等问题。

4、责任主体不同

鉴定意见通常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名义出具,虽然鉴定工作由具体的鉴定人员完成,但鉴定机构最终要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争议评审意见是由争议评审小组或评审专家作出,争议评审小组或评审专家对争议评审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争议评审意见类似于鉴定意见

1、专业性要求类似

鉴定意见需专业知识和资质的鉴定人提供,运用专业检测等方法鉴定。争议评审意见由有专业知识人员作出,依据相关知识、经验分析合同履行争议。

2、对纠纷解决的辅助作用类似

鉴定意见为解决纠纷提供关键技术支持,明确事实真相。争议评审意见通过全面分析争议事项为当事人提供参考,促使协商或为仲裁、诉讼助力。

3、都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

鉴定意见依据实物证据、技术资料等鉴定,争议评审意见也是审查双方证据、听取陈述后形成,如工程变更评审要查看相关变更证据结合陈述分析问题。


综上所述,争议评审意见在证据性质方面呈现出多元且复杂的特点,很难将其归结到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的任何一种,它与书证、专家证言、鉴定意见这三种证据类型既有相似之点又有不同之处。争议评审在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争议评审意见作为一种特殊证据发挥着独特的辅助作用,为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建议在下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争议评审意见单独列为一种证据类型,或者与鉴定意见进行并列,以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为解决专业性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证据支持。





/ 李安乐/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威海业务部主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争议特邀调解员;

威海建和建设工程调解服务中心调解员;

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专家顾问;

威海市建筑业协会、威海市咨询业协会法律顾问;

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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