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期刊】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

职场   2024-08-27 17:21   山东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的九类案由,是否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又包括九类四级案由,分别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八类案由仍属一般的合同纠纷,既然是一般合同纠纷,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地法院管辖。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本质上来说不属物权纠纷,属基于不动产而引发的一般债权纠纷,《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突破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一般性原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定为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主要是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铁路修建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同样是以施工为主要合同内容,同样面临此问题,故有观点认为,应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扩大解释。
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为……(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0号案例中,兴达公司与祁天矿业公司签订了《道路土石方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相关纠纷有约定管辖权。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案涉《补充协议》约定有管辖,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在青海省××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
综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倾向于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的第(3)~(9)类四级案由均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但不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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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现担任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金融合同纠纷与公司法诉讼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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