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期刊】浅析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职场   2024-12-09 15:40   山东  


近日笔者代理一起案件,在合同的附则部分,有“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自愿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何解读法条中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会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笔者带着这一疑问,进行了案例检索。


案例一

(2023)鲁02民终3383号


二审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权利。现涉案工程已结算完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天元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应就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天元公司在签订《青岛融创北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文件》的当天即向融创天一鑫江公司出具了《同意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说明》,该说明载明:“我司已承包贵司开发的青岛融创北岭项目项目总承包工程,我司同意放弃该项目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加盖了天元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天元公司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其应明知其作出上述说明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作出《同意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说明》,故其出具该《说明》应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天元公司据此主张放弃该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且该《说明》还是格式条款,该《说明》应无效。但天元公司未举证证明放弃该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已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亦未能证明该《说明》属于格式条款,且融创天一鑫江公司的付款比例已达88%,故本院对天元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23)鲁02民终5842号


    在该案中,天元公司提交融创传化智能公路港项目劳务投诉明细以及群众信访登记表。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大量未支付的劳务费用,工人已向青岛筑建部门投诉,由于冠璞公司拖欠天元公司大量工程款未支付,导致天元公司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工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否定天元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将导致损害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放弃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涉案工程人工费的比例占总结算值的40%左右,大量的人工费用都是由天元公司进行垫付的,除本证据涉及的人工费外,仍然还有一千七百多万的人工费没有支付,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天元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涉案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主要是为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存权而设置,本案中,天元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欠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情况,故天元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例三

(2022)鲁02民初367号


法院认为:被告提交《声明书》主张原告已向案外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对该《声明书》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中,因该《声明书》系复印件,且根据《声明书》的内容显示系原告向案外人出具,因此,即使《声明书》是真实存在的,也仅涉及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不足以否认原告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作为施工方向被告发包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故本院在本案中确认原告就其施工部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本案不宜一并处理。


律师认为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考量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时,首先需要判断承诺作出的相对方,因为《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此外,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放弃优先权,或者承包人单方向发包人作出承诺的,承包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其应当举证证明放弃优先权的行为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根据上述案例二,承包人提供了群众信访登记表以及案涉项目的付款情况作为证据,以说明案涉工程存在欠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情况,故法院确认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比案例一,承包人仅主张放弃权利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损害了工人利益,但是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优先受偿权”本身就是为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平衡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护建筑行业的稳定而设立,因此,承包人尽量不要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放弃优先受偿权。若已经出现放弃权利的约定或者承诺,应当从“损害工人利益”角度出发进行举证,例如工人信访记录、整个公司的资产情况等,以证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






/ 王潇/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为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和法律硕士,现担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合同纠纷、公司法等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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