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会随着证据的证明程度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来回转移,最终由承担结果意义上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以下通过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来进行分析论证。
案例背景
A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安桂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对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等方面产生了争议,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双方就相关的争议问题诉至法院。
(一)工程质量问题
1、发包人主张
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他们提供了部分现场照片以及初步的质量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某些关键部位的施工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发包人据此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
2、承包人主张
承包人辩称工程质量是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他们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照片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且初步检测报告存在程序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效依据。承包人提供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自检记录、材料检验报告以及部分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等证据,以证明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要求。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
1、承包人主张
承包人声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进度,但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施工受到影响。他们提供了工程进度报表、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清单以及与发包人关于进度款支付的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其应获得的进度款金额及发包人支付逾期的情况。
2、发包人主张
发包人则认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存在虚报工程量的情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未达到申报金额。发包人提供了自己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量核算报告,报告显示承包人申报的部分工程量存在重复计算或未实际施工的情况。
举证责任的转移过程
(一)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转移
1、发包人初始举证
发包人提供了现场照片和初步质量检测报告,此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至承包人。承包人需要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证据进行回应,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2、承包人回应
承包人提供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自检记录、材料检验报告以及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等证据。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发包人证据的证明力,使得举证责任又开始向发包人转移。
3、发包人进一步举证
发包人针对承包人的反驳证据,进一步提供了更详细的质量检测报告,该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更加全面准确地指出了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承包人。
4、最终认定
承包人未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反驳发包人新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工程质量问题上,承包人承担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承包人应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并承担因返修造成工期拖延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二)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的举证责任转移
1、承包人主张
承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报表、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清单以及往来函件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其应获得的工程进度款及发包人支付逾期的情况,此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发包人。
2、发包人反驳
发包人提供第三方工程量核算报告,反驳承包人虚报工程量的主张,举证责任又回到承包人。
3、承包人再回应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第三方核算报告提出质疑,指出该核算报告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且核算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同时,承包人提供了与工程进度相关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现场签证等补充证据,进一步说明其完成的工程量是真实准确的。此时举证责任再次向发包人转移,发包人需要对承包人的质疑和新证据进行回应。
4、最终认定
发包人未能有效回应承包人的质疑和新证据,法院综合判断后,认定承包人主张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合理,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在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上,发包人承担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非固定在一方,而是随着双方证据的不断出示和证明程度的变化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来回转移。当事人需要积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证据,否则就可能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包括合同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往来函件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上述案例及分析充分展示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因证据证明程度而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转移的情况,以及最终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的举证策略提供了参考。
/李安乐 /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威海业务部主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争议特邀调解员;
威海建和建设工程调解服务中心调解员;
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专家顾问;
威海市建筑业协会、威海市咨询业协会法律顾问;
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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