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期刊】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职场   2024-10-09 17:11   山东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一个颇具争议和实践性的问题。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日益复杂,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日渐多样化,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对于解决工程款项支付纠纷、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通常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尽管并非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却实际承担了施工任务,并在工地上负责具体操作的个人或单位。实践中,承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较为普遍,实际施工人往往在这种情形下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认可实际施工人存在的事实,但并不鼓励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因此,实际施工人在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因目前法律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故本文将结合案例以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做归纳总结:

(2021)最高法民申18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中豪公司和何某功谁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方面虽中豪公司主张其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但其在原审中未提供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的相关资料,就未能提供施工资料的问题其向法庭的陈述亦前后矛盾;保证金票据上虽显示该款项系中豪公司交纳,但其并不持有交款票据的原件;同时其称与何某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任何证据,据此中豪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何某功实际签订案涉合同及相关协议,与实践公司(房地产开发方)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的款项往来均在实践公司与何某功之间进行。综合上述情况,原判决认定何某功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2021)最高法民申167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郑某文提交《施工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河南高速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实其为实际施工人。经审查,郑某文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就案涉工程自行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款的资金往来情况。案涉工程的施工资料及工程签证中也未出现郑某文的姓名,故一审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郑某文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021)最高法民申115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蔡某峰是否系案涉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首先,玉兰公司与金颐公司就曲沂社区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人为玉兰公司与金颐公司。蔡某峰主张其与金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转包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蔡某峰以其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依据不足。其次,蔡某峰主张其在案涉工程中投入资金43561336.38元,但对其主张通过大量现金往来向案涉工程投入资金,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法院认为蔡某峰仅以现有的250余万元银行转账证据证实其已经投入资金完成了5000余万元工程依据不足,符合本案客观情况。最后,蔡某峰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未满足“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条件。综上,蔡某峰主张其为案涉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对蔡某峰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真正的实际施工人须依据合同签订、费用支付、施工资料等,从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实际施工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人或单位。该标准强调实际参与施工的事实行为,而非合同上的身份。法院在审理工程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通过施工记录、工地考勤、资金流向等证据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实际承担了施工任务等。


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法律意义

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实际施工人通常是直接负责施工的个体或单位,认定其身份有助于确保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工程款,避免因承包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利益受损。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即便其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通过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能够有效遏制建筑行业中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蔓延。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不仅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还会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理清合同责任,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合同责任需要明确划分。发包人有义务支付工程款,但不应对实际施工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通过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理清各方之间的合同责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实际施工人认定中的争议与挑战

尽管司法实践中已有较为明确的标准,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仍存在不少争议和挑战。首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往往需要大量事实证据,如工地记录、资金流动等,获取这些证据在实践中有一定困难。其次,部分承包人可能会故意隐瞒或篡改工程分包情况,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复杂性。此外,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在建筑行业较为普遍,如何平衡合法权益与遏制违法行为,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结语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实际施工人,司法机关能够有效解决工程款支付纠纷,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然而,由于建筑项目的复杂性,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实践中的公平与公正。


刘福进

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调解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等。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及物业管理法律领域。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水文中心、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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