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笔者发了一篇文章《私相授受火灾事故调查权,当禁》,由于当时没有认真调查《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上位法,所以笔者认为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和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就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是私相授受的结果,明哥没有做到认真调查,对文章出现的偏颇之处真诚道歉。但事情的是非曲直,笔者还是作了进一步的探究。但结果更让笔者吃惊:原来,将生产经营性火灾调查处理权交给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不是消防救援部门的意愿,而是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自己发的文件:沪应急行规[2020]1号《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该文件在不知不觉中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从上海市消防救援部门拿走了,此次由两家单位共同发文《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对沪应急行规[2020]1号《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再确认。在这里,笔者仍然要劝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现在对外已改称“上海市消防救援局”)一句,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主动将自己的职权交给别的部门行使,是不合法的懒政行为,其对上海市消防救援部门今后工作的危害,是很难挽回的。
借用网友在我的文章的留言,来说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的最大的作用:下面是在《私相授受火灾事故调查权,当禁》文章下面一个名为“江流儿”的网友的留言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的理解,他说:“借贵平台,谈一点看法。首先,“调查火灾原因”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差别还是很大的,结合上下文前者更类似是调查组技术组的工作,而后者则包括事故调查全部工作,火灾事故和火灾的区别作者已经讲的很清楚了。其次,达不到以火为表现形式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的原因调查,不涉及追究政府和部门责任,由消防部门独立调查即可,但一旦是以火为表现形式的生产安全事故,则必须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组织调查。再次,应急部门牵头开展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仅限于应急部门直接监管的危化、工贸,也包括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通过牵头事故调查处理、监督问题整改,体现对其他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权。最后,考虑到当前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调查处理,也越来越涉及到处理公职人员,确定调查处理权,既能避免必须把火灾泛化为生产安全事故才能追责,也能避免单纯火灾无法追责。在上位法未修改的情况下,调查处理权参照设定为政府组织、消防牵头,考虑到基层消防部门极大可能是事故责任部门,必须有其他部门参与监督,尽可能避免出现对自己人“护犊子”,对外部门“乱拍板子”的失控局面。这也是生产经营类火灾事故调查长久以来一直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将消防部门列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这里的安全不仅指安全生产,也包括消防安全)部门范围的重要原因之一。应急、消防部门的职责划分,还依然靠各地的实践、改革的深化,最终体现到法律法规的修订中”。
对网友“江流儿”的观点,笔者做了回复:“同意您的大部分观点。有两点不认可:1.如果应急牵头调查事故就能体现综合监管权,现在消防也是综合监管,失去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怎么体现和行使综合监管?2.如果说消防拿着火灾时归调查处理权会‘护犊子’,‘乱拍板子’,那么,应急拿着,对自己主管的危化、工贸等行业领域,会不会护犊子、乱拍板子”?
我们不是在这里争论谁对谁错,我们要说的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对消防重不重要,对推进消防安全管理有没有重大作用。“江流儿”老师的看法,其实最能说明问题:“应急部门牵头开展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仅限于应急部门直接监管的危化、工贸,也包括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通过牵头事故调查处理、监督问题整改,体现对其他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权。”江流儿老师说的其实是很直白的:“通过牵头事故调查处理、监督问题整改,体现对其他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权。”也就是说,如果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其他部门行使综合监管权,通过牵头事故调查处理,监督问题整改,是最典型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其他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彻底,通过事故调查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责任,是推动其他部门干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是应急站在其他部门之上指挥若定的不二法宝。事实不断证明,本来政府成立一个部门,是让这个部门主管某项特定的业务,其他部门不再负责这项业务,这样就能实现“权责清晰”,但应急的概念是把安全生产交给其他部门进行管理,他来综合监管,并对其他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进行监督、评价、追责,属于新时代的“部门人海战术”,让不专业的其他部门去主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而自己拿着事故调查处理权进行追责,其他部门焉有敢不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之理?
相应的,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的“三定方案”中,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是“综合监管”,该“三定方案”第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既然是要“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照安全生产的经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是必须要有的。没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怎么考核、评价、评估、直至追究其他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不能对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追责,怎么能督促其他部门为消防监督管理在消防安全方面尽职履责?
回到开头,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在2020年1月,已经未雨绸缪、不声不响的将生产经营火灾事故调查权从消防救援部门拿走了。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了沪应急行规[2020]1号《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直接规定为《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权力来源。该规定第34条规定:“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政府调查处理应遵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非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一般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的形式和方法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形式和方法执行;案情简单的,可由消防救援机构独立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在这个规定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直接规定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看似并直接规定由应急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只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个在当时还属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但本次《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则直接规定:“生产经营性火灾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参与调查”,则就是直接撕掉了面纱,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明确为“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参与调查”。但我想问下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在现在已经加挂了“上海市消防救援局”牌子,在级别上“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和“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又属同级单位的情况下,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的基础和能力越来越坚实,上海市消防救援局有关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你那什么来作为抓手?怎么体现“综合监管”,你有什么“尚方宝剑”能让别的部门听从贵局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本来,上海市消防救援局除了事故调查处理权这一抓手外,还有一个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但在该文件的第七部分的第(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由区政府组织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督办”,则直接把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降格成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其能否有权力指导其他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不配合时消防救援局如何指导呢?
不谋一时不足以谋一世!在丢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和政府关于消防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况下,上海市消防救援局今后将如何破解开展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难题,以及能不能找到把自己的消防安全职责交由其他部门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抓手,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