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认定错误,超过复核期限后仍可纠错

文摘   2024-11-03 13:38   北京  

    

   本篇阐述一下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出现实质性错误,也即消防救援部门认定的起火点、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有错误时,当事人和消防救援部门的补救措施。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到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申请技术复核。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收到复核后,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此时,对于技术复核申请书的书写,建议找专业的消防律师代理,毕竟,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因为建筑倒塌、结构变形、颜色变化、检材移位、高压水冲击、灭火救援破拆等原因,和人们实际生活中的现状有很大的改变,因此,火灾事故调查是十分复杂的,大部分人的知识结构和对火灾的认识水平都不足以完成这项任务,即使是专业的消防律师,如果没有干过火调工作,也很难提出能令消防救援部门接受或认可的技术复核申请,何况我们大部分普通人呢!

   此前,明哥已经探讨过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复核的相关内容,这篇文章,明哥想谈谈超过复核期限的火灾事故认定

   超过复核期限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就不能撤销或变更呢?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本文泛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包含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及到实质性错误的,都需要改正,对此,毛主席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说“有则改之”,这也是我党和政府面对批评时坚持的工作态度,反映到政府的行政行为上,就是也要做到“有错就改”。那么,对于一些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原因认定错误,涉及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对其予以撤销和变更,正是消防救援部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态度的体现,这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品格,应该得到嘉许。

   最重要的是,对于结论实质性错误的认定,超过复核期限仍可予以纠正,也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消防法》第57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据此,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向消防救援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行政机关撤销不正确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自我核查进而纠错,有什么问题?

   同时,《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变更火灾事故认定,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六条特别说明:“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7条:“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第212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处罚法第46条: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行政强制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因此,针对认定原因实质性错误的认定书,即使超过复核期限,仍然可以进行内部、外部纠错。

   实践中,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本机关或下级机关的错误行政决定,有以下几种途径:1.行政机关经过内部自我纠错程序,主动撤销、变更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2.在当事人的申诉下,启动自行纠错程序撤销、变更本级或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3.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4.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这里,有两个基本事实:一是行政机关是人的集合,他做的行政决定,并不一定全部正确,出现错误和疏漏在所难免,即使是强大如公检法机关,也会有很多冤案错案,律师作为辩护人和代理人,所起的作用就是找出事实错误和程序错误,提交给法庭或行政机关,由法庭或行政机关做出正确的裁判或决定,而不是律师自己做出裁判或决定。二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受大陆法系影响,实质正义(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有机统一,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有6亿人月收入不足1000元,我们目前不能完全采用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主义,出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不能兼得时,行政机关一般会按照实质正义优于程序正义执行,而不是相反,这也就是法律法规里面规定的“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因此,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出现程序瑕疵时,并不意味着就必须撤销火灾事故认定结论。

   两年前,我曾代理一个沿海支队的火灾案件,当时案件已经超过复核期,但现场还在,该支队主要负责人是总队火调处长调任。我接到案件后,经查阅资料,踏勘现场,结合手中调取的证据材料,认为大队的认定确实错了,就找支队办案火调人员沟通案件,该火调员说我们领导是原总队火调处长,案件他看过,不可能出错。我说麻烦您带我见见你们领导。当我把材料摊开,把案件的错误分析整个讲给支队领导。他听完之后,当场指示立即按我的分析复盘整个调查过程,看看结果是否和我的分析一致。复盘后,他们认为确实认定错了,就根据相关程序撤销了大队的认定结论,要求大队重新作出认定。该支队领导此后还特别邀请我到他们支队给全体行政执法和火调人员讲课,以提高整个支队的消防执法和火灾调查水平。

   错了,就要改正,这是任何一个人,一个单位安身立命、取信于人、取信于民的根本。所以尊重自己对手的专业性,尊重客观真实,尊重所有的生命,是我个人的信条。但我觉得,这其实也是消防人、火调人、法律人应该有的优良精神品格。


明哥说消防
王明律师,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河南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执法20年。带领消防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消防(火灾、爆炸事故)法律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厦A座50层5001,135817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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