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部门已不适合再叫消防救援机构

文摘   2024-09-29 00:22   北京  

   这两天,朋友发来《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明哥提些意见,但《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里面,仍然用“消防救援机构”定性目前的消防救援部门,但这显然已和现阶段消防救援改革后成立国家消防救援局以及地方各级消防救援局的地位不相称。明哥认为:现阶段,在立法和工作层面,对当前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已不可再用“消防救援机构”称呼,而应称之为“消防救援部门”。

   虽然现阶段《消防法》第4条仍然将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称为“消防救援机构”,但那是《消防法》修订落后于消防救援改革的原因造成的。我们只要捋一下本次消防改革的时间线就可以看得非常明白了:

   120183月之前,原公安消防部队隶属于公安部,是公安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管理,公安部内设消防局,对外称“公安部消防局”,序列为公安部第七局,是公安部的内设局级单位,不是独立的政府行政机构,《消防法》也将消防行政执法权授予公安消防部队行使,法律地位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这与当时公安消防部队只是公安部的一个内设局,不是独立的行政机构相匹配的。

   220183月,中央出台武警部队体制改革方案,原公安消防部队改制,不再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320187月,应急管理部“三定”方案正式出炉,明确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4201810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正式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下设2个司级局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负责履行消防救援职能。此时,在中央层面,消防行政执法权属于应急管理部,并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行使,在省级以下,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5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正,该法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对此前的消防行政执法改革成果进行了固定。当时由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仍然是应急管理部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构,所以,当时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省以下地方政府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这也是从法律层面,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实施机关则明确为“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因此,在地方层面,消防行政执法权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通过这句话,也可以说明,当时的情况下,省及省以下各级应急管理厅局和省及省以下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是平行的同志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

  620191118日:中央编办根据2019429日修正的《消防法》,印发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面的改革和法律修改过程,是对2018年至2019消防救援体制改革的法定化成果。但消防体制改革并未就此止步,而是继续向前。

   720214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正,主要对开业前消防安全8检查进行规范,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先批先开业,消防事后核查的机制。本次《消防法》修正,仍然是前一段消防救援执法体制改革的修正,是对前端消防改革成果的固定,尽管“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是历史趋势,但其背后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此时后话,咱们在其他文章中另行阐述。

   82022214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明确要将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整合为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9202316日,中国国家消防救援局正式挂牌,至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正式撤销,消防救援职能不再是应急管理部的职能,而是国家消防救援局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第227号令《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①国务院办公厅。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国务院办事机构。⑤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因此,国家消防救援局虽然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但已经是“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再是应急管理部的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1020231012日,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官网发布《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三定方案”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职责、教育训练司承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相关职责,划入国家消防救援局。自此,国家消防局不再是应急管理部的内设机构,改为由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

   112024620日,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407个设区市消防救援支队,2843个县(市、区、旗)消防救援大队全部加挂消防救援局牌子。

   自此,虽然中央编办暂时尚未出台省、市、县三级地方消防救援局的“三定方案”,但各级消防救援局已经成为主管消防救援业务,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的独立执法部门,标志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顺利向纵深推进。

   如果想要正确理解国家消防局的执法部门定位,我们可以比照国家铁路局的职能定位来对比查看。2013310日,全国人大会议批准当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铁道部解散,并新设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负责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和监管的行政职能。随后,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因此,国家铁路局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同理,国家消防救援局也是“国务院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综上,在已经成立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地方各级消防救援局的情况下,虽然《消防法》暂未修改,但其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已经获得,在此情况下,在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台的文件中,仍称“消防救援机构”,而不是“消防救援部门”,显然已于实际不符,更不符合法治精神。

   明哥建议,在202471日之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全国各地的省市县三级消防救援部门,在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责时,完全可以大胆的使用“消防救援部门”,而不再使用“消防救援机构”的称谓。

   时也、势也!在国家已经成立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地方消防救援局的情况下,还不敢自称“部门”,而是一直自称“消防救援机构”,既贬低了自己,也让那些对消防救援部门心怀不满的人耻笑!孰轻孰重,不该有个基本的判断吗?


明哥说消防
王明律师,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河南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执法20年。带领消防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消防(火灾、爆炸事故)法律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厦A座50层5001,135817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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