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律师│少量柴油怎么运输才合法?农民农忙期间为收割机自运百升柴油半路被拦罚款3万。

文摘   2025-01-03 17:17   北京  

    11月2日,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一男子驾驶皮卡车给自己家的农业收割机运送100多升柴油,结果半路被当地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拦住,以该男子没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为由,将其车辆暂扣,并对其罚款3万元。该男子将此事发在网上后,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特别是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官方回复后,在网上引发了更大的争论。社会公众对官方完全不买账,一时间,有网友@淮南交通执法“请问贵处在查处之后是如何将这些柴油运走的?是否由专业车辆和人员负责?还是贵处有相关资质和人员?请公示一下视频和照片,执法者得身体力行!”更多的网友@淮南交通执法“民生多艰,稼穑不易,不要为难老百姓”。有网友甚至直接 @央视新闻 @人民日报:“农耕车用油,应该怎么运输才不会被罚?请给百姓一个普及,是执法部门送?还是怎样?”2025年1月2日,极目新闻、九派新闻的记者联系上该男子顾某某,得知该案已经由交通部门变更为处罚决定为“不予处罚,给与教育”,其此前所缴纳的罚款已经原路返还,现此事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一个简单的行政执法,为什么搞到网上一片质疑?行政执法部门为什么又主动将罚款返还给被处罚人?至于答案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这不是笔者探究的目的。笔者要研究的,是这起看似合理合法的行政执法,是不是完全合法?这起针对农民在秋收农忙时节,零星往收割机运点柴油,是否有必要罚款3万?淮南交通执法部门这起行政执法,是真的有温度,还是实实在在的趋利执法?笔者经过探究相关法律和网上的照片和内容,认为这起行政执法可能存在三个问题:不完全合法,涉嫌趋利执法。

   要讨论交通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到底合不合法,需要考察下列因素:一是法律法规到底有没有禁止个人运输少量的危险化学品(柴油),有没有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二是交通运输局有没有权力检查正在正常行驶中的个人车辆。三是交通运输局有没有权力对运输少量危险化学品(柴油)的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四是交通运输局对个人处罚3万元,是不是合法合理。

   就笔者查找到的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个人运输少量的危险化学品(柴油)的相关规定,交通部门也未设置临时性、一次性运输危险物品的行政许可程序,交通运输部门应在运输场站内进行巡查检查,一般不得对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的执法对象是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和委托人,不是个人。既然未对个人运输少量危化品设定行政许可,就不能以个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进行处罚。下面是笔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柴油)运输的法律法规共有2个行政法规,3个部委规章,1个交通标准,它们是: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1、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的条文主要是针对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单位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进行规范的条文,极少有涉及个人的规定。涉及个人的规定,只有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根据各项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均不含“柴油”。因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未规定禁止个人少量运输、使用柴油的规定。

   2、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场站经营者,客运、货运经营者,国际道路经营者以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该规定规定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许可,对个人运输少量危险化学品(柴油)没有作任何规定。

   3、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了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并未规定禁止个人运输少量危险货物。但该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也就是说,交通部门规定禁止对个人进行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既然不许可,那么也就不存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运输的问题。

   4、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12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也就是说,这个规定是关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和场站管理的规章。但该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根据上述规定,顾某某在行驶中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随意拦停,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该规定第21条规定:“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6、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规定,柴油的小包装、包件容器的最大允许升数是5升。则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可以认定:不超过1000桶(5000升)的小包装柴油,并不需要使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采用普通货车,采取普通运输方式运输,都是合法的。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个人少量购买并运输柴油,如果采用5升以下的小包装运输,则采用普通的运输方式并不违法。本案中顾某某购买100多升柴油,采用200升的塑料桶运输,确实不符合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属于违规运输。但根据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顾某某即使去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交通运输局也不会对顾某某的申请予以许可。在农民有实际需要,且由于成本限制,交通运输部门又不能提供正规的柴油加油车等待在田间地头的情况下,顾某某违规少量运输柴油,虽然违规,但是有情可原,采取“不予处罚,给予教育”,应当是适当的,可行的。

   同时,作为县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农忙季节,农机在地里抢收庄稼,交通部门在明知自己不可能审批,且也未联系合格的柴油罐车巡回在田间地头为农机加油的情况下,在路上拦截正常行事儿皮卡车罚款,且按照未经行政许可的案由进行处罚,即使是按最低限罚款3万,也是农民所不能接受的。而社会公众不能接受的,则是执法部门“专挑软柿子捏”,只敢对农民那点可怜的收入下手的行为看不惯,这也是社会的整个良知底线。这就和此前国家成立电动自行车治理专班时搞的声势浩大的到小区物业执法检查,而对有关部门不作为、不制定标准、不对产品质量提出严格要求,不抓公共充电桩建设的行为不闻不问,最终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是同一个道理。

   经济下行时代,体恤民情,轻徭薄赋,一定会为人们所感念。相反,在经济下行时代,不能和普通社会大众同甘共苦,而热衷于搞远洋捕捞、本地狂捕,必然为人民群众所唾弃。

   在这里,笔者也提醒农民朋友,为不给某些部门罚款的机会,在少量运输柴油时,可以用5升的油桶装油,数量不要超过1000桶。

明哥说消防
王明律师,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河南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执法20年。带领消防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消防(火灾、爆炸事故)法律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厦A座50层5001,135817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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