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朋友问我:明哥,火灾现场已经被彻底清理了的情况下,消防救援部门还需要继续开展火灾调查吗?这个问题并不是小问题,明哥做如下简要回答。
一、火灾现场虽已被清理,火灾调查仍须进行
原因很简单,火灾调查,是《消防法》授权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的一项行政调查工作,封闭现场、调查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是《消防法》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权,根据 “法定职权必须为”的行政法原则,消防救援机构必须继续进行调查。
《消防法》第51条第3款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可见,现场勘验只是火灾调查的一个必经步骤,除了现场勘查,消防救援机构还要做的是:走访询问、模拟实验(根据情况)、拍照、录像、提取物证、送检物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等必经程序,因此,即使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消防救援机构仍然要开展相应的调查。
当然,由于火灾现场被清理,会给火调工作带来困难,并增加了消防救援部门一项新的工作:调查谁清理的火灾现场,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允许的,还是未经允许的。如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允许,则还要调查该清理行为是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如存在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还要按照《消防法》第64条的规定,调查是否有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一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如果不存在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则要记录在案,并告知相对方。如清理现场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清的,相对方在后续的民事案件中,还可对擅自清理现场的一方,要求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现场勘查无法进行,通过其他调查,能够调查清楚起火原因的,消防救援部门仍要及时给各方当事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嫌放火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开展刑事调查。
现场被清理后,如果通过其他调查程序,确实无法查清起火原因的,要把现场情况,如:起火时间、地点、产权人、出租人、车辆所有人、车牌号、起火物质等等一些现场的真实情况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写明,并注明现场未经允许被某一方清理的事实,并运用排除法,说明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和无法排除的起火原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在送达时,要告知各方当事人现场被清理的事实,以及查明被谁清理的事实及做出的相应处理,便于以后当事人在开展民事诉讼时的举证质证,也便于法院认定各方责任。
二、火灾现场被清理的,仍然要制作《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依据,是火灾调查案卷中的必有内容之一,因此,即使是火灾现场被清理了,也仍然要制作《勘验笔录》。只是《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简写,把“环境勘验”写完后,因为无法进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可直接写明“火灾现场被清理,无法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勘验”,然后勘验人员签名,见证人签名按手印。总之,把能勘验的要全部勘验,不能勘验的,如实记载,并将《勘验笔录》放入火调案卷之中。
三、进行正卷、副卷立卷
现在的火灾调查案卷,不分正副卷,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来说,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应当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是火灾事故调查的案卷材料,副卷是消防救援部门内部进行讨论和审批的材料。正卷材料公检法司均可依法调取、查阅、复制、摘抄,副卷不对外开放,仅作为内部审核、签批以及调查人员个人意见和观点的记载,可以作为消防救援部门内部进行案卷评查以及复核案件时检查调查结论是否正确的依据。
但不管怎么说,即使火灾现场被清理,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并未有大量的减少,仍然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处理。那种认为火场被清理,就不需要开展火灾调查的观点,是错误的,也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