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篇文章,是“明哥”写了《私相授受火灾事故调查权,当禁》这篇文章后,“老安监昌哥”写了《对部分消防法律人士质疑政府或应急牵头调查生产经营性火灾的几点看法》,“老刘”看到“老安监昌哥”的文章后,有感而发,写下来下面的文字。我不完全同意“老刘”的观点,但他讲的也很有道理。现转发出来,供大家思考。同时笔者也在此说明:“老安监昌哥”是我虽未谋面,但经常沟通交流的老安监人,我们之间虽然观点、角度、认识、思路不完全相同,但惺惺相惜,都是很努力工作的人。我们虽然观点可能相左,但不影响我们之间的互相理解和共同提高。
“上海火调新规”显然在全国火灾事故调查界同仁中点了个响炮。树欲静而风不止,针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的讨论仍在继续。
所有爱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事业的人都应该关心这个事。倘若不关心,尤其是身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畅,人为障碍比较多的情况下,对火调工作有情怀,有思路、有想法的专业火调人员如果不去关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改革,我倒觉得他连最起码的应急人、消防人的资格都不够。
理越辩越明,前提是得讲理。如果讨论问题的时候连道理都不讲了,真相只能越搅越浑。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根本就不想讲理。
昨天,刚刚看到一篇文章,叫做《对部分消防法律人士质疑政府或应急牵头调查生产经营性火灾的几点看法》,我觉得有必要略作回应。
这篇文章开篇说道:近期针对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和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的《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一些消防领域法律人士连续发布质疑文章,观点基本都是围绕应急抢了消防的火灾调查处理权做文章。晚上又看到一位知名火灾调查律师、专家写的《私相授受火灾事故调查权,当禁》,实在忍不住,给这位律师在后面留了言,分享给大家,做个评判:感觉一些消防领域法律人士,对政府或者应急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主要是生产经营性火灾,有一种固执的偏见。
一上来就说“感觉一些消防领域法律人士有一种固执的偏见”,殊不知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文章作者自己的偏见却已暴露无遗。有理就讲法论理,哪怕讲错了都行,一上来就带着主观偏见说别人有偏见,就好像自己从来不偏见似的。这种手法是典型的扣帽子,不管是不是那么回事,不管你愿不愿意戴上,咱先给你扣上,至少让别人看你长得就像“偏见”。
文章接着写道:首先,事故调查,在应急也不是人人想干的香饽饽(这意思有其他“香饽饽”),而是很伤脑筋的苦差事,在应急内部,也没几个愿意去调查处理事故,因为要面对灾难现场、血淋淋抑或烧焦的尸体、家属的撕心裂肺,对参与调查者本人,心理都是无法言明的伤害,本人具体组织了13年的政府事故调查组,听到要调查事故我就烦躁,调查回来心情就非常沉重低落,还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需要临时研究一些业务知识。
这段话的意思无非是这样的:哎呀妈呀,先不说别的,你看呀,应急人是不愿意干这个活儿的,又脏又累又悲催,弄不好还搞个心理疾病出来,要不是不得不干,谁愿意干啊。
这段文字所起的作用就是:大家千万记住,这活儿不是应急在抢啊,是原因不明的万不得已……。这总手法是欲擒故纵的情感拉拢,让人以为是别人误会了这些人。
文章接着写道:一些消防人士明显混淆了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是依法调查火灾原因,不是“依法调查处理火灾”;《消防法》后面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火灾责任的条款也仅有2条,消防直接处理权也就是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是没有追究条款的。
这段话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让人感觉很专业、很说理、很在理、很讲理。其实只要稍微有点语文基础和法律素养的人就知道,调查火灾原因和依法调查处理火灾当然不是一回事,但你不能以《消防法》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火灾责任的条款少(按照作者的说法仅有2条)、处罚轻(按照作者的说法,消防直接处理权也就是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没有追究条款),就否定消防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2条也是条,500元也是钱,你不能说这不是一种处理。退一步说,如果《消防法》没规定怎么处理,没规定其实就是“有规定”,那就是你不能乱罚款、乱处理。
《安全生产法》的处罚相当厉害,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最高就可以罚500万元,发生较大事故的,最高可以罚1000万,发生重大事故的,最高可以罚5000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以罚1个亿,一罚就可以把企业罚得倾家荡产。其实这也恰恰暴露了《消防法》不能那么严苛规定的真正原因:火灾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在性质上虽然有些交叉,但火灾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在本质上却有很大不同。试想一下,如果按照《安全生产法》管企业的那一套来管所有的商贸经营单位,这个社会还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不活?
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不管造成多大损失,只要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了控制的燃烧都算火灾,那么,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行不行?广大中小饭馆还能开不?广大中小商店还能开不?汗蒸房、熟食店这些生产经营单位还敢营业吗?
再者说,该文的作者说“《消防法》对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没有追究条款”,其实《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失职罪、渎职罪等等凡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依法追究,并且也有相应的法律法条等与之配套对照,怎么能说《消防法》对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没有追究的条款呢。
再者说,即使是没有条款,甚至连第七十二条的条款也没有,也轮不到《安全生产法》冒出来越俎代庖,更何况人家还有相应的条款。
文章接着写道:企业生产经营性火灾并不能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属性,同样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这句话看起来似乎对,但仔细一想犯了逻辑错误。很显然,不经过调查就不能先入为主地说某火灾是生产经营性火灾。没有鸡就生不了蛋,没有蛋也生不了鸡,正因如此,《消防法》才特意规定由消防来调查火灾原因,然后再根据后面的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门别类地进行处理,比如属于涉嫌放火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等等。如果按照上海方面和文章作者所主张的“生产经营性火灾由应急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逻辑进行推理,公安机关是不是也应该出个火灾调查处理工作规定,规定“涉嫌放火的火灾归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呢?不调查就不知道是不是放火,难道对每起火灾都得先由公安进行一番调查排除或认定了放火才行?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火一烧、人一死,一时半会谁知道着火的那个场所到底是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即使有80-90%的猜中率,那谁知道着火的时候到底是不是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一些经营类的小场所火灾而言,未经调查,这个猜中率能高于50%吗?
文章的作者最后说道:即使是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也不会把消防排除在外,火灾原因调查肯定还是消防承担或者消防牵头承担。
瞧瞧,这种手法显然是打个巴掌给个甜枣,安慰一下。意思是说,哈哈,别着急嘛,没人抢你的活儿,活儿你该干还得干,只不过你的上边有个牵头的、你的旁边有个组织的,原因你可以查,但除了原因以外的那个啥,你就别那个啥了。
关于火灾调查处理的事儿一点都不复杂,本来法律规定是没问题的,偏偏在现在在某些人那里就出了问题。试问,如果按照2002年出台的安法规定和2007年出台的493号令的规定,生产经营性火灾本该由应急部门调查,那么,法还是那个法,规定还是那个规定,为啥在过去那么多年、那么多此类火灾却不见某部门的某些人站出来去调查、去处理?这怎么解释?是失职了吗?
毛泽东说:调查就像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像一朝分娩。火灾调查处理这个事也一样,把前边的调查工作做扎实了,后边的处理也就相对简单了。如此浅显的道理,在某些人那里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这是为什么呢?某些人果真是为了把它调查好、处理好、对人民负责才这么做的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次又得到一次印证。靠山屯发的文章(《过去连老公安局长都不轻易进火场,为啥现在谁都想进?》)一天不到阅读破7万,足见大家的关心。尤其是有个网友的留言被大家推到了顶,大家的点赞充分说明:“为了用权,对科学和规则没有敬畏之心”,这句话是多么讨人喜欢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