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失导致火灾的公职人员不必然开除公职

文摘   2024-12-14 19:18   北京  

    2024126日,国务院公布第797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2025120日起执行。《决定》废止了2007422日公布的涉及广大公职人员利益的国务院第495号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是一个利好,至此,关于追究公职人员未尽职履责须承担责任的具体标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除了《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的18中情形外,均由20207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统一进行调整。在这其中,明哥关心的是因渎职导致火灾事故被责任倒查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会面临什么样的政务、政纪责任问题。总体来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的政务、政纪责任相对国务院495号令,更加细化,也更加轻量,广大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因过失履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被法院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不开除公职。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开除公职人员的情形

   以往,实践中,只要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因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一旦被纪委监察委开展监察调查后,确定将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报告发布后,被调查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会第一时间被所在单位“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不论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是否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这其实是不好的行为,对消防行政执法队伍的发展十分不利。《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开除处分的规定有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共计1342项。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废止,详细内容本文不再列举。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未依法履职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旦查实,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必然要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相对比较严苛。

   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开除公职人员的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开除处分的规定有第28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共计1041项。详细内容如下:

  (一)直接开除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5、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2、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4、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5、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6、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8、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9、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10、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11、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12、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13、贪污贿赂的。

  1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5、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1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17、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1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

   19、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1、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22、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2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5、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26、参与赌博的。

  27、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8、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9、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3、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下列行为,予以撤职或开除

   1、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五)其他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开除的情形

   1、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2、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处分原则,符合法治精神,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该法第67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是法治精神在政务处分中的体现,广大消防执法人员对此要有深入的认识,以正确履职、确保消防安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因过失导致渎职犯罪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必然面临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但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的,并不必然要开除公职。鉴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特殊性,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泛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防救援人员所在的单位,在考虑开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公职时,一定要深入研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对党和政府没有恶意,也未涉嫌贪污贿赂、赌博吸毒嫖娼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报请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批准,予以撤职,不再开除,保留其公职,为其今后回归正常生活,保留下物质基础。毕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本质上不是坏人,其所触犯的罪行,也都是过失犯罪,多数属于一时的疏忽大意,其罪已罚,其过已改,为何不能考虑为其留下一线生机,以保持其他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呢?毕竟:浇灭大家参与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热情之火太容易做到,而消除大家不敢从事消防行政执法的躺平心态太难。

   希望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真的有“莫以善小,事关下属全家老小”,“居庙堂之高,也要思江湖之远”的情怀,保持消防执法这支队伍的工作热情和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


明哥说消防
王明律师,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河南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执法20年。带领消防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消防(火灾、爆炸事故)法律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厦A座50层5001,135817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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