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朋友告诉我,某一线城市消防救援总队和属地应急管理局联合下发了个文件,名字叫《XX市消防救援总队、X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交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参与调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火灾的,特别重大、重大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或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其他的火灾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理或由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有人员伤亡的或者产生影响的火灾事故,由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乍一看,呵!这个消防救援总队改革的魄力好大!格局好大!动作步子迈的十分豪迈!一时间,叫好者有之,鼓掌欢呼的有之,弹冠相庆者有之,但咒骂者有之,痛心者有之,恨铁不成钢者也有之!我想,对这个规定,弹冠相庆者和鼓掌欢呼者一定是该总队的消防监督干部和火调干部了,对他们来说,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终于不再是满脸灰尘、满肺尘土、干好了应该,干差了挨骂的专职火调员或兼职火调员了。长期以来,在消防内部,搞火调始终是一件吃力不讨好、费心费力还挨骂的工作,和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法制审核、社会消防工作指导等消防执法岗位的工作比起来,搞火调始终是消防内部不讨喜的工作,既不能给领导增光添彩,也不能给领导带来利益,还经常给领导带来麻烦,属于干的好无功,干的不好有过的工作,就像人的“阑尾”,稍有不顺,各级主官就想割除掉的工作岗位,但碍于法律规定,还不得不干的如“鸡肋”一样的工作。
但凡事要看谁来干,事故调查,放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那就是人人都想干的“香饽饽”岗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工作是承上启下联中的最好的岗位:上可以联系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中可以沟通各个兄弟单位部门,下可以收拾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因此,人人趋之若鹜。可见,同样的工作,不同的人来干,确实是有天壤之别的。今天,明哥不谈这些分别,明哥想表达的是:XX消防救援总队,你们真的准备好了,要积极承受把生产经营性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交出去的后果的心理准备和工作准备了吗?这个文件真的不是由你们的负责人拍脑袋决定,而是经过缜密分析、严格法律审核后才出台的吗?明哥想提醒贵总队一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核,不违反上位法,才是有效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必须要经过合法性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7日出台,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纳入该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核方可出台。但纵观该文件的内容,该文件显然没有经过法律审核,和其多部上位法存在严重抵触和冲突。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权,是《消防法》授予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法定工作职责,该法第51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同时。《消防法》并未将火灾事故分为“生产经营性火灾”和“非生产经营性火灾”,而是将全部火灾都授权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因此,对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法》授权给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法定工作职责。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权移交给其他部门的情况下,消防救援部门将发生在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火灾,交给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这怎么看都属于是双方私相授受,不具有合法性。有人说,我们文件里不是写了“经市政府同意”了吗?但是,火灾事故调查职权是《消防法》授权给消防救援部门的,并不是《消防法》把火灾事故调查职权授权给上海市人民政府,再由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消防救援部门,并将火灾事故调查职权授权给消防救援部门的。因此,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同意与否,并不是XX市消防救援总队可以将职权转移给XX市应急管理局的合法依据。
同时,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XX市消防救援总队将《消防法》授权的火灾事故调查职权移交给XX市应急管理局,也是无效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减少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法定职责的内容。同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四)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相抵触”,在明知《消防法》将火灾事故调查职权交由消防救援部门单独行使的情况下,消防救援部门擅自和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将自己的职权交给应急管理部门行使,显然和《消防法》相抵触。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上述文件是否经过上海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是否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尚未可知,但根据该规定第35条,《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显然属于因和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的文件,希望XX市消防救援总队放下身段,端正态度,能够及时收回并废止该文件,知错能改,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