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一地去办案,消防干部见我自称王明律师时,一般都是正常接待,一旦聊起来,知道我是“明哥说消防”的明哥,很多时候是,大部分人会立即站起来和我握手寒暄,临走时还会合影留念。对此,明哥十分感念兄弟们对我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当然了,由于关系非常融洽,各总队、支队、大队搞火调的干部,了解我的事故调查能力,对于我提出的火灾事故技术复核请求,他们会认真的研判,并根据我的要求进行认真核实。一些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实力不足的支队、大队,明哥作为律师,一般会申请跟随火调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大部分时候是相互交流、学习,少部分时候是我给火调人员做一下技术指导,以求找到真正的起火点、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消防救援部门对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是持开放态度:正确的就维持,错误的就撤销并改正,存在瑕疵的就补正、订正。最终的结果,在明哥看来,都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做出的基本接近案件真实的结论。也正是基于此,这几年来,因为我的参与,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撤销了几十起火灾事故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制作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但被撤销认定结论的消防救援部门的火调人员,却并未因此对明哥有什么不满,而是经常期待和明哥继续沟通,并经常在微信中交流,共同学习提高。也正是因为这种交流沟通,很多地方的消防救援部门对明哥的工作十分支持,经常请明哥去讲课、分享火灾事故调查经验和案件代理过程中反映出消防执法的经验教训,帮助消防执法人员、火调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提高火调业务水平和依法火调的能力。明哥认为,这才是让消防执法人员、火调人员快速适应改制以来的新形势、新变化,适应法治进步的社会环境的最快方法。不知不觉间,仅2024年前9个月,我已经到4个总队,23个支队讲了27次课,受益消防执法人员近4000人。
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一些火灾事故相关方在委托律师代理火灾技术复核过程中,认为律师和消防救援部门的火调人员关系较好,担心律师不会提出符合实际的技术复核申请,不会真的代表他们的利益,这是大错特错的。首先,律师要维护客户的利益。这是客户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基础,如果不为客户考虑,那客户找律师代理的意义何在?因此,律师首要的是要维护客户的利益,这个不用任何客户担心。其次,律师维护客户利益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去维护。合法合规的帮助客户,维护客户利益,是律师的必修课。只要是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就不会枉顾法律,更不会枉顾客户的利益,而是两者利益的兼顾。再次,维护客户利益需要找到客户和消防救援部门都能接受的点。而不是一边倒的要打倒消防部门,再按着他们的手去给客户写符合客户利益的认定书,这是不可能做到的。此时,积极和消防部门沟通,寻找沟通的桥梁,然后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方法,最终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才是上策。法律条文是死的,而办案的方法是活的,多方面的,既有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有在法律和理性的结合点上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有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感情交流而使对方主动作为以解决问题的方法。毕竟,大部分企业在处理完火灾事故后,还是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然还要接受消防救援部门的监督管理,何必在一起事故上搞得你死我活呢!综上,律师和消防救援部门的人员关系良好,不但不会损害客户的利益,还有利于维护客户的利益。
还有一种客户,认为律师写的技术复核申请书厚,里面又是图表、又是数据的,看着让人眼花缭乱的,就觉得这样的律师很牛,还有人认为律师对程序写的问题多,就能让消防救援部门就范,会朝着自己的目标去改变认定结论。其实这样的想法只能让自己处于被忽悠的境地。技术申请书太厚,尽管又有图表,又有数据,但都是将之前消防救援部门对火灾形势的分析放前面或者将相关的专业知识资料堆砌在申请书里,这就有了几十页的数据、图表,看起来很牛,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请记住,消防救援部门的火调人员即使是水平再差,对大部分人社会单位的人员来说,他仍然是专业的。对专业的火调人员来说,大部分时候他是知道自己的认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在哪里,高手过招,就在几招之间,写几条他就明白自己的问题在哪里,写那么多无用的花花绿绿的数据、图表,只能哄哄喜欢形式的单位和个人罢了。
还有一个是程序问题,有些人认为只要提出一大堆程序问题,肯定就能改变认定结论。但此时,大家一定要明白,火灾事故调查,他的复查程序采用的是“技术复核”,而不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程序、实体双审查机制,程序上违法,即可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最终行政行为会被撤销。但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复核是内部复查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论符合客观真实,程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弥补一下程序瑕疵,结论仍然是原来的结论,维持即可,对复核申请人来说,并不能改变自己今后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不能给自己带来免责后果。相反,像明哥这样的长期在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律师,有非常充足的火灾事故调查经验,所提出的问题,都是事故调查中的核心事实问题,要么是起火点、起火部位定的不对,要么是起火原因定的不对,加上充分的证据支持,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的火调人员看几行,就知道提申请的人水平较高,从而引起调查人员的重视,然后按照技术复核申请书所述的方法去验证自己的认定结论,很容易就找到问题的症结。
我相信,对绝大多数火调人员来说,查清事实,认定准确都是自己的人生信条,只是有可能自己的知识储备不够,勘验现场能力不足,才会导致错误结论,因此他们也会十分愉快的接受明哥的复核申请,并认真复查,对结论,错误的就会改变,正确的就会维持,而不会将错就错,拒不纠错。如果真是那样,无穷无尽的信访就会随之而来,对消防救援部门来说,这将是不可承受之重。当然,对一些事关事故调查方向的程序问题,明哥也会提,只是这样的程序问题,并不多,很多人也并不能发现。
综上所述,单纯的在火灾事故认定技术复核申请中提出程序问题,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改变事故认定结论,只有找到符合真实情况的事实问题,才能真正的推翻原事故认定,并找到真实的起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