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挂局牌也不可称部门,这话不妥

文摘   2024-06-19 17:09   北京  

   今天,有朋友告诉我,某律师朋友写了篇文章,叫《即便加挂牌子 也不可称消防救援部门》,让我看看消防救援机构加挂了“XXX消防救援局”牌子后,是否真的不能称“消防救援部门”,他本人认为可以,但不知道怎么讲原因。聊这么个无聊的话题,明哥自觉无趣,但架不住朋友不断劝说,就写一点儿内容吧,权当在朋友们聊天时,我给递包瓜子了。

   明哥认为:在各地加挂了“XXX消防救援局”牌子后,“称”消防救援部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下面明律师试着阐述一下,同意明哥观点的,可以留言表示支持,不同意明哥观点的,可以在留言中表示反对。但不管哪种,咱们都要文明用语,正确表达观点。

   首先,你要说“国家消防救援局”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这个无疑是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五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很显然,在国务院组成人员中,没有任何一个“局”出现。因此,国家消防救援局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而是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因此确实不能称“国家消防救援局”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这是对“部门”这个词的最狭义的解释,但和我们口中的“部门”,明显不是一个意思。

   机构和部门,在国家组织机构法规里面,并非是黑是黑、白是白,泾渭分明的。很多时候,这两个概念是混同的,“机构”也可以用来代指“政府部门”。发布于1997年的国务院第227号令《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从这句话的表述来看,国务院组成部门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也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从这一点上来看,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都是“国务院行政机构”。此时,无论你称应急管理部为政府机构,或者你称国家消防救援局为政府机构,绝对不会有人反对。

   同时,《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后半部分表述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从这一点上来看,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由此来看,我们常说的“部门”,一般指的就是能“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构,那么,从这一点上来看,既可以叫应急管理部为“国家应急管理部门”,也可以叫国家消防救援局为“国家消防救援部门”。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法》上的定位为:“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根据200751日实施的国务院486号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因此,说“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实际上也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称“机构”也只是《消防法》未修改的原因。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加挂“局”牌后,把相应的属于地方政府职能的“防火工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管理及相应的属于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职能”的部分剥离给“XXX消防救援局”,正是履行“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此,“XXX消防救援局”独立负责本地有关消防救援的行政管理职能,此时的“XXX消防救援局”和“XXX应急管理局”,都是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且可以是平级单位,为什么不可以部门呢!

   大部分“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执行的法律法规上,也都称“部门”。如:202071日修改执行的《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而国务院2018年后设立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中,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只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无“林业部”,因此,《森林法》中的“林业主管部门”, 指的就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受应急管理部管理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有谁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能称为“部门”呢?

   再如:同样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执行的《草原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草原法》中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指的也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这种情况下,有谁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能称为“部门”呢?同样的,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等等国家局,也都是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大家也都称之为“铁路部门”、“邮政部门”、“文物部门”,那为何就独立行使属地政府的消防救援职能的“XXX消防救援局”,就不能称为“部门”呢?

   现阶段,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之所以称为“机构”,是当时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时,采取的现役体制,而不得不称为“机构”。现在改革了,消防履行的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只是由于《消防法》修改的滞后性,以及改革未全部完成,体现在《消防法》中就一直沿用“消防救援机构”这一说法。但挂牌后,还在说“XXX消防救援局”不能称为“部门”,只能称“机构”,显然是没有真正理解消防改革,没有理解“挂牌”的真正意义。

   挂牌后,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可以大胆的称为“部门”。连说都不敢,你还指望这支队伍能够发展壮大,在大灾大难面前敢于势如猛虎、披荆斩棘吗?

明哥说消防
王明律师,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河南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执法20年。带领消防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消防(火灾、爆炸事故)法律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厦A座50层5001,135817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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