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对事故直接起火原因定义为: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集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集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烟气。简单说,这起特大火灾的起火原因是:施工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集聚达到可燃条件,遇静电放电点燃可燃气体进而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
那么,问题来了:在起火后的1月25日,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事故及救援、处置等情况时,直接对外公布: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初步查明,该楼地下一层正在进行冷库装修,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施工造成起火,浓烟通过楼道涌入至二楼,造成39人不幸死亡,9人受伤。从1月25日的通报,不难看出,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新余市政府对外通报的起火原因为:冷库施工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施工造成起火。
本文不想探讨这两个不同的结果之间的异同,笔者想说的是:事故原因调查是寻找客观规律的过程,且不能盲目猜测起火原因并对社会发布,这会极大的影响,甚至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的。就笔者多年在消防救援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经验来看,火灾事故的前3天,尽量不要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实或没有大量证据支撑的起火原因,即使3天后在各方压力下必须对社会公布起火原因,也应尽量采用“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起火原因不排除……的可能”,这种并不确定的表述,这样表述,才是科学的,严谨的,而不会最终被结论打脸。新余大火1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如果当时把起火原因的说法改一下,不但会获得民众的认同,也不会在最后被真实的起火原因结论打脸:“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经初步分析,认为本次火灾起火原因不排除地下一层冷库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施工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具体的起火原因还在进一步的紧张调查中,待有确定的结论时,我们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至于为什么会在火灾发生初期,新余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会直接陈述:本次火灾起火原因初步查明,系因地下一层冷库施工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施工引发,可能是基于如下原因:现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政府一般会将组织事故调查的职权交给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而根据现实情况,该部门并无事故调查的技术能力,需要聘用外部专家进行调查,必要时会依托消防等专业部门的调查结果,但这些都需要过程和时间,为了让政府主要领导放心让自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在事故发生之初,该部门往往会根据专业部门的不确定的意见,再揣摩政府主要领导的心思,最终会将不确定的起火原因说成是确定的起火原因,以显示本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能力和水平较高。根据概率论,这种猜测有一定的准确度,多数结论和最终结论是吻合的,大部分时候不会被真实结论打脸,但毕竟是将猜测的起火原因转为确定的起火原因,总有对不上的时候,被实际结论打脸,也在所难免。新余大火,大概率是这种情况,将猜测当实际,将初步结论当最终结论,对社会发布,试图转移社会公众的聚焦点,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但猜测和分析,不能代表最终的实际结论,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初期表述的结论和最终认定的结论不一致,确实影响了政府发布信息的公信力。但这些还都是小事,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政府把不真实的事故起因对外传播后,随即要根据这个结论,指导此后一段时间的隐患排查整治,这就会出现针对性不强,防火工作指导方向错误的问题。比如,新余大火发生后,全国各地都根据新余大火的问题,对“九小”场所,特别是冷库施工中的违章电焊等动火作业进行专项治理,但却未能对冷库施工中使用泡沫填缝剂这种新型的危险化学品引发火灾这种情况进行大力研究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而不能彻底实现掐断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事实上这种对起火原因的不认真、不严谨、不规范的做法,正在侵害火灾事故调查正常开展、事故防范有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的根基,误导隐患排查方向。长此以往,人民群众会不断诟病事故调查的科学性、严谨性,最终,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
总之,事故原因的对外公布,应当坚持科学、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而不应当是基于推测、分析得出的不真实原因。要防止随意公布事故原因,并防止由此带来的负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