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间清理火灾现场才合法

文摘   2024-05-13 14:37   北京  

   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接到一些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复核案件,有的案件火灾现场还有保留,有的火灾现场已遭到破坏,也有一部分火灾现场已经被完全清理,致使火灾事故原因无法彻底调查清楚,给此后的事故原因认定以及各方之间的纠纷处理不公平、不公正,留下了隐患,埋下了伏笔。那么,到底何时清理火灾现场才合理合法呢?

   一般来说,作为火灾现场的土地、房屋的产权方、出租方,当然是希望火灾现场尽快清理,然后要么重新装修,要么重新建设并对外出租,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或少受损。但作为承租方和周边的受损户来说,保留现场,对于解除自己的责任或者挽回自己的损失更为有利,因此,火灾现场的清理与否,多数时候是个矛盾焦点,各方在此展开博弈,也是合情合理的。这时候,作为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消防救援部门,是通知清理,或不闻不问,或不持意见,对双方之间利益的博弈,是一个重要砝码。但更多的时候,也会成为争执双方共同针对的对象,因此,依法继续封闭火灾现场或依法解除火灾现场封闭,同样也是一个需要审慎决策的事情。

   一、关于火灾事故现场的解封或持续封闭,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大部分省级地方的《消防条例》存在冲突规定

   为什么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消防条例》会和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生冲突,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和解封的理解存在不同,以及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一)《消防法》关于火灾现场封闭的规定较为原则。

   《消防法》第51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上述规定,对火灾现场封闭有3层意思:一是封闭火灾现场的权力由消防救援机构行使。二是消防救援机构有权要求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火灾现场。三是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的责任人是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但至于如何保护现场,保护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解除封闭,什么时间可以清理火灾现场,《消防法》并未规定。

   (二)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现场的封闭较为详细。

   不知什么原因,新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由应急管理部修改了一版,于2021年初对社会征求意见后,就没了下文,既没有公布执行,也没有继续征求意见,目前好像没有要出台的意思。既然目前尚未出台,那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执行的依然是公安部121号令,由于立法、修法滞后,为方便起见,我把各种规定里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替换为“消防救援机构”,便于大家理解。

   公安部121号令关于火灾事故现场封闭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5“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第16“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17“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38“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上述几条中关于火灾现场封闭的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初步划定火灾现场封闭范围的是“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二是封闭火灾现场的方法是“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三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四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五是在火灾技术复核过程中,“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复核机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六是公安派出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现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消防条例》对封闭火灾现场各有不同

       1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63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上述规定,有别于《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地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

      2、《河北省消防条例》第44条:“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上述规定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第63条规定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这也就意味着,火灾现场的拆除和清理,不仅仅是警戒线拆除或风化消失之后就可以清理火灾现场了,而是负责清理火灾现场的人或单位必须要取得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才可以进入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从上可以看出,《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河北省消防条例》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现场封闭后的清理时间和是否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同意,是存在明显冲突的。

        二、立法法关于部委规章和地方法规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根据《立法法》第106“(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诸如《北京市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关于火灾现场解除封闭、可以清理的规定冲突时,应当由相关的消防救援机构逐级报送到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裁决适用《北京市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的,直接适用。国务院裁决适用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国务院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才能最终决定如何适用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没有消防救援机构对此问题提请过裁决。

   那么,在不提请裁决的情况下,如何执行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不适用部门规章时,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否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此,在不提请裁决的情形下,地方消防救援机构应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也即《北京市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优先适用。那么,具体到火灾事故现场的解除封闭和清理上,则应当按照如下方式执行:未经过消防救援机构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反言之: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清理火灾现场,必须先经过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如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条例》对封闭现场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使用公安部121号令的规定执行即可。

        三、实践中怎么做才最合理

   实践中,向当事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消防救援大队或支队,一般会告知起火单位或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要保护好现场。在火灾技术复核申请期间,应继续保护好火灾现场。在火灾技术复核期限经过后没有当事人申请火灾技术复核的,可以清理火灾现场。在火灾技术复核期限内任何当事人提起火灾技术复核的,应当将火灾现场保留至最终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或《火灾事故技术复核决定书》生效之日,在此期间不得清理火灾现场。实践中,这种做法,对于查清起火原因,准确认定事故的起火点、起火部位、起火原因,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是非常有利的。反之,过早地清理火灾现场,往往会为各方争议不断埋下隐患,消防救援大队、支队也不得不夹在当事人中间,左右为难。


明哥说消防
王明律师,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北京、河南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执法20年。带领消防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消防(火灾、爆炸事故)法律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厦A座50层5001,13581765258。
 最新文章